政策解读
一、公有住房租金核减政策实施范围是什么?
以下公有住房(包括直管公有住房和单位公有住房,下同)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的持证人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公有住房承租人的配偶为《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证》持证人的,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三)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简称伤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部分优抚对象),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四)公有住房承租人为伤残人员、部分优抚对象的配偶和同户籍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所承租的公有住房可享受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二、租金核减的标准是什么?
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人承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按照1996年租金标准计租。公产房屋管理单位核减的租金,按实际发生额由市级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列支并给予补贴。
三、如何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由公有住房承租人(承租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的申请人,填写《天津市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申请表》,持以下要件原件和复印件,到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公有住房租金核减。
(一)身份证明
1.承租人身份证;
2.低保家庭情况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提取,在公有住房租金核减管理系统核查;部分优抚对象家庭提供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伤残人员家庭提供伤残人员证及户籍所在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具的无工作单位证明。
复印件要求复印有发证机关签署的盖章页和有持证人的姓名页。
(二)承租人与持证人不一致的,还须提供持证人身份证。
(三)《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复印件要求复印“合同条文”首页和“租用住房基本情况”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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