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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时间: 2024-11-04 11:20:31

一、哪些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符合哪些要求?

答:1.权属清晰。改建项目应当为依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合法建筑,不存在查封登记、异议登记等限制交易的情况。房屋存在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申请改建前应当取得抵押权人、地役权人的书面同意。

2.选址适当。改建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促进职住平衡,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3.规模合理。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当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当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当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4.面积合规。改建项目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10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同时,按照本市关于人均租住使用面积的规定,改建后租赁住房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涉及参照宿舍标准改建的,人均租住使用面积应当满足国家和本市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要求。

5.功能齐全。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三、哪些主体可以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

答:改建项目的实施主体应当为房屋的不动产权利人,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的代建单位,或受不动产权利人委托实际开展租赁运营并具有企业法人主体资格的住房租赁企业。不动产权利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委托相关单位实施。


四、实施主体申请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由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委提出改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改建项目的书面申请。

2.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复印件);涉及委托实施的,提交房屋产权人委托实施改建的授权委托书;涉及抵押权、地役权登记的,提交相关权利人同意改建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3.改建实施主体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项目改建方案,包括拟改建项目现状、建设周期、运营期限、运营主体情况、设计方案、改建套数、户型设计、租赁管理方案、公共配套分析及可行性综合分析等内容。

5.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消防改建方案。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符合哪些建设标准?

答:改建前,房屋结构应当符合安全牢固要求,改建前应当由改建实施主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性能鉴定,鉴定结果需符合安全标准,确保房屋结构安全。

改建中,应当执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分为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其类型、适用标准和服务功能配置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等规定执行。改建项目不得突破既有建筑外轮廓线,不改变相邻关系。改造和装修所使用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和规范。

改建后,应当具备良好的卫生、通风和采光等居住条件,并符合给排水、供电等相关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


六、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规划用地手续?

答:对于改建工程不涉及建筑整体风格改变的,可以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确需办理的可以按照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执行要求办理自有土地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项目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可以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七、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答:改建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依法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进行质量监督。


八、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是否需要办理消防手续?

答:消防手续办理和日常消防监管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改建项目属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改建实施主体应当向区住建委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改建实施主体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报区住建委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区住建委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抽查。


九、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才能开业运营?运营期间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天津市智慧住房建设租赁综合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运营期间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不得以租代售。


十、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哪些支持政策?

答: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涉及划拨用地且未明确划拨土地使用年限的,改建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用途国家规定的最高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改建后涉及房屋征收、拆除的,按改建前的房屋用途予以补偿。

水电气热价格优惠政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部门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水电气热收费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十一、改建项目如何续期或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答:1.改建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前1年,区住建委将项目运营年限情况向不动产权利人、运营主体等作出提示。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于运营年限届满前6个月,向区住建委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续期或退出申请,由区住建委报原批准单位同意。

2.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不动产权利人、实施主体和运营主体做好承租人解约工作后,区住建委应当将退出项目情况抄送发展改革、规划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由相应部门将项目房屋及水电气热价格等纳入原用途管理。

3.改建项目运营年限期满后,不动产权利人未申请续期或未获批续期,且未按期申请退出的,视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由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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