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制定目的是什么?
(一)海绵城市相关政策衔接的需要。作为国家海绵城市二批试点城市,2019年10月28日,我市印发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住建发〔2019〕3号),有效指导了我市海绵城市竣工验收工作。该通知有效期5年,将于2024年10月31日废止。为确保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竣工验收工作规范化运行,需对原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二)提升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近几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海绵城市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等政策标准相继出台,对海绵城市建设提出更严要求和更高标准。为进一步提升天津市海绵城市建设质量水平,需按照相关文件精神及时修订竣工验收文件。
二、《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通知》共八条及验收资料清单和验收报告式样,重点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规范和明晰:
(一)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验收重点。明确应当重点对海绵城市设施布局、规模、高程竖向、进水口、溢流排水口、地表导流设施等关键环节进行验收。
(三)组织形式。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有关验收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形成《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作为竣工验收报告的组成部分。海绵城市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海绵城市专家参与验收。
(四)监督程序。明确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五)资料归档。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资料随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同步归档。
(六)报告样式。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了《天津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报告》(样式),方便验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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