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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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04-0003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建科教[2004]1479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建筑市场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建科教[2004]1479号               签发人:滕绍华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部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在我市推行建筑节能设计,全面推动建筑节能工作。依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的要求,结合《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等地方法规,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建筑节能标准是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各有关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
      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建筑节能审查和管理工作,保证建筑节能落到实处。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设计是否符合《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的要求。审查合格后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墙改办)办理告知性备案,填写《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对不进行建筑节能告知性备案的项目,质量监督机构不予以建设工程质量备案。
      四、要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管理,对建筑节能重要部位(墙体、屋面、门窗)要进行专项检查。
    (一)、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地方标准委托规划、设计,并按照“审图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认真组织施工,组织单项检查和验收;
    (二)、设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变更“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中“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三)、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四)、监理单位要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严格监理,做好建筑节能单项检查和验收。
    (五)、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建筑节能施工过程的监控,加强建筑节能重要部位的监查,进入施工现场的节能材料、门窗进行现场抽样复核检查,严禁不合格材料用于节能建筑工程,保证建筑节能施工质量。        
    (六)、供热部门要检查节能建筑的计量供热实施情况,供热采暖、制冷系统的热效率和管道保温的情况。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按《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的工程,由建筑工程执法监察大队会同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对住宅工程进行抽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达不到要求的工程项目,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并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告。
      六、为确保节能工程的质量,市建委将对各类轻质墙板、节能门窗、墙体保温、屋面保温材料等新产品、新技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评估、认定、科技成果鉴定。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现将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一并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筑  节能△  通知(共印100份) 
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各区县建委,建设系统各集团(局),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墙改办,供热办,质量站,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12月22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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