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科教[2007]512号 签发人:张连选
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天津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津政令(2006)107号]等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天津市“十一五”经济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状况,由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有关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7)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07年6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04)自2007年6月1日起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施行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科技信息中心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