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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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08-0036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建筑[2008]968号
主    题 :
综合政务\政务服务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建筑[2008]96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施工企业:
     今年以来,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以及各类主要建筑材料和用工价格均出现大幅度波动,建设项目垫资施工和拖欠工程款现象有所增加,给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带来很大隐患。根据天津市政府《批转市建委等六部门关于建立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长效管理机制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94号),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08]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拖欠工程款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1、加强工程合同管理,杜绝阴阳合同。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承发包合同必须就工程进度计量、工程款拨付数额和时间明确进行约定,并及时向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背离备案合同,双方私下签订的补充合同或协议(俗称阴合同),视为无效合同。一经发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的责任。
       2、加强合同履约监管。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又不能提供后续建设资金证明的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或收回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施工单位也不得继续施工。对施工企业违规垫资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主要责任。
       3、加强工程结算和工程结算备案管理。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依照《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结算备案,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各类手续,禁止项目投入使用,住宅项目不予颁发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证,延期入住造成的损失由开发企业承担。
      4、认真贯彻执行市建委《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建筑[2008]881号)文件精神。尽快做好有关工程项目的价格调整工作。各施工企业应立即按照文件精神对属于价格调整范围的工程项目进行疏理,做好各项价格调整的准备工作,并及时报建设单位确认。施工企业在价格调整后收到工程款时,要优先安排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或转做他用。
      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1、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月支付 季结算”制度。每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数额不得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今年10月底前,各施工企业必须保证支付农民工工资不低于70%的比例,春节前确保100%足额支付到位。施工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提前做好资金储备和支付计划,杜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事件。
       2、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根据津政发[2006]94号文件规定,因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企业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向包工负责人直接支付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单位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解决,并在总包工程款中扣除。
       3、认真贯彻落实房管局《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和《关于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资监[2008]7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等。
      4、加强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责任。各工程项目劳务用工名册和工资支付清单应在每次申请拨付劳务费时,由劳务企业向总包企业据实提交,总承包企业要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三、加强工程分包管理,杜绝违法分包和转包行为
      1、强化工程分包管理,坚决禁止违法分包、转包工程。总包企业分包工程的,应当先签订分包合同后再施工。分包合同签订5日内,由总包企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禁止先施工后签订合同,禁止分公司或项目部等非法人单位签订合同,禁止使用无资质的分包队伍,禁止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施工队伍,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总包企业承担。
      2、加强劳务队长管理。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的负责人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劳务队长证书的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管理工作。劳务分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劳务队长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其劳务或专业分包合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备案。
      四、加强企业用工管理,营造和谐的用工环境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我市加强农民工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本着“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用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总承包企业项目部要配备专职人员对现场农民工实行项目登记,农民工的花名册和考勤表要及时登记造册,并随人员变更及时调整。每月5日前,将上月已经确认的农民工月考勤表在施工现场予以公示,并按规定及时将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动态信息上传到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严格杜绝在用工管理上放任自流或以包代管。
      五、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追究力度
      1、严格落实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制度。进一步完善市区(县)两级举报投诉网络,做到专人接访、专人负责、建立快速处理机制,做到有诉必查,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反馈,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对未能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工程项目所在辖区(县)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施工企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启动紧急干预程序,将保证金划拨到该区县,用以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3、严格贯彻落实《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劳务费投诉处理规定》(建筑[2007]1048号)文件要求,对农民工用工管理不规范、不及时解决劳务费拖欠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各级投诉中心应当将违规事实记入信用档案,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对其采取限期整改、停工、限制招投标等行政处罚措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切实做好项目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执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积极落实资金,确保我市建筑业农民工能够及时足额拿到工资,维护天津市良好的建筑市场经济秩序。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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