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材[2009] 25号 签发人:任雨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加强工业与城建企业合作,确保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材料质量监管规定》(建质安[2006]956号)文件的补充,现就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所有纳入质量监管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在使用前进行质量备案。
二、纳入质量监管的材料包括:(1)建筑用钢材(2)水泥(3)预拌混凝土及其主要原材料(4)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5)防水材料(6)建筑门窗、型材、玻璃(7)建筑用管材管件(8)外墙涂料(9)散热器(10)建筑幕墙及连接用粘接剂(11)水泥预制构件(12)电线电缆及各种机电设备等。
三、备案地点: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23号增1号)。
四、天津市建筑材料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备案的统计工作,定期将统计结果上报市建委。
五、各建设与施工单位在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中,在质量、价格、服务相同情况下,要优先使用本市产品。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建材 质量 监管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