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经[2009]146号
关于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
按照我市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及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2008]71号)文件要求,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取消工程定额测定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自2009年1月1日起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收取工程定额测定费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取消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自《关于印发〈关于当前促进经济发展的30条措施〉的通知》(津党发[2009]6号)发文之日起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再收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审查费。
三、各相关单位取消收费后,应按照职能要求,加强质量监督、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明确职责,更好地发挥对建设工程的引导和约束作用。各单位所需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协商解决,确保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
四、各单位应认真落实取消征收的收费项目,对不按规定执行,违规收费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取消 收费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