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09-00315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建房[2009]203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建房[2009]203号

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行业投资额、开发规模持续稳定增长,城市载体功能和吸引力明显增强。与此同时,一批新成立的房地产公司资质等级偏低,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开发的现象时有发生,给行业稳定发展带来一定隐患。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保增长、促发展、上水平”的总体要求,吸引和鼓励各地投资者参与我市房地产开发,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快速发展,现就进一步完善房地产项目开发规模管理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超越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开发建设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确定各等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规模的限制标准。一级资质开发企业开发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三级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开发建设。开发企业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技术管理能力超规模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

二、积极引导企业提高适应大规模项目的能力

目前,我市开发项目规模和单体建筑规模不断增大,大量外埠企业为了便于项目运作,在本市设立房地产开发公司负责开发项目的具体运作,造成新公司资质等级与实际承担项目规模不相适应。针对这类情况,开发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承担大规模项目开发的能力,满足项目开发运作的需要。具体操作可采用以下方式:

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津设立控股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如控股子公司所开发项目较大,与其资质等级不相适应,可由控股的一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申请,出具书面承诺对子公司从事项目开发在资金、技术提供保障,并对子公司经营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可以参照一级开发企业标准在津承担开发业务。

非一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津设立子公司开发房地产项目时,如其所开发项目规模较大,与其资质等级不相适应,公司应当参照高等级资质标准提高注册资金,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配置,达到要求后可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市建设交通委将对其开发业绩、信用记录、资金人员实力进行综合审查,对符合相应标准且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企业,允许其参照相应资质等级标准承担开发业务。

对承担区县政府确定的重点招商引资和重点开发项目的开发企业,如资质等级与开发规模不相适应,可由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书面申请,对项目开发建设过程承担监管责任,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允许其参照较高资质等级承担项目建设任务。

三、合理控制项目分期规模,降低项目风险

对于资金、技术实力和开发管理能力未达到相应资质等级要求的开发企业,如果目前承担的开发项目已经超出资质等级限制,且暂时难以按照相应资质等级提高资金和技术人员配备,市建设交通委将按照《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建房[2006]303号)文件的精神,要求开发企业对拟建项目进行分期开发,单期开发规模参照现有资质等级予以核定,以降低项目风险,保证项目顺利建设。

四、加强资质动态管理,鼓励企业做大做优

进一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积极推动开发企业提升资质等级。市建设交通委鼓励开发企业通过项目建设积累开发经验,不断增强自身实力,提高项目运作和抵御风险能力,对达到升级条件的企业,市建设交通委将及时为其办理开发资质升级手续,鼓励企业做大做优。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禁企业超规模开发项目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严格把关,对超越资质等级和企业自身技术管理能力承担大规模项目开发建设的,设计审查、招标备案、施工许可、配套管理、质量备案、交付使用等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待具备相关条件并经市建设交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后续开发建设。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七月十三日

附件:

| 政策解读
| 相关政策
|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