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筑[2009]343号
关于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各项制度有效落实,加快建筑施工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经研究决定,建立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的目的
通过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完善企业诚信定量考核标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劳务用工行为管理,切实维护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建立公平、有序、安定的建筑劳务市场环境。
二、劳务用工信用管理涵盖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信用管理第一批涵盖的范围是企业资质主项和增项中含有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和港口与航道工程等5个序列的本市(含中央驻津)和外地进津施工总承包企业以及全部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其它资质类别的总承包企业和各类专业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情况,将陆续纳入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时间另行通知。
三、劳务用工信用管理的主要内容
劳务用工信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务用工项目分布情况;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农民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等。
四、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指标设置和评分标准
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指标设置见附件1;劳务用工信用管理评分标准见附件2。
五、劳务用工管理信用信息归集程序
依托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信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归集:
(一)企业自行申报
建筑施工企业可登陆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申报本企业在施项目基本情况。每个登记项目用工情况作为企业信息进行归集。
(二)管理部门现场核查
各区、县建委建管部门及农民工管理部门对辖区在施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情况日常检查的信息。检查分为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凡检查结果全部作为信用信息进行归集。
(三)投诉录入
各区、县建委或农民工投诉受理中心按评分标准将农民工投诉情况记录到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
六、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的评价和使用
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根据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中各项指标单项得分,自动计算企业劳务信用总得分。企业劳务信用实行每月更新、按月得分累加排名,年度考核评级,考核期从每年3月1日至转年春节前。每年3月初公布上一年度企业评级情况,当年度有效。评级后上一年度企业信用得分归零,开始新一年度考核。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是衡量企业在我市建筑劳务市场是否诚实守信的重要依据。根据企业劳务信用得分排序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企业予以奖惩。
(一)A级企业可参加年度建筑业诚信企业评选。获得年度建筑业诚信企业的,免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A级外地企业可申请年度进津备案。
(二)B级企业列入动态监管范围。其中,B级外地企业只可申请项目进津备案。新进入本市建筑市场的施工企业为B级企业。
(三)停止C级本市企业在津投标资格三个月,暂停C级外地企业进津备案资格三个月。
(四)D级本市企业需停业整顿,D级外地企业暂停进津备案资格一年。
七、工作要求
(一)各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用工管理信用记录时,应当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劳务用工管理信用记录归集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开始。企业应及时登陆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自行申报;各区、县建委即时进行全市检查,自行申报工作应于10月30日完成;11月15日前,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完成企业劳务信用初始评价,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指标设置
2.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评分标准
二○○九年九月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企业 劳务 信用 通知(共印600份)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9月8日 印发
附件1: 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指标设置
劳务用工管理信用档案指标按项目基本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和农民工投诉情况三部分设置。其中: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用工企业名称、用工人数、工程地点规模、合同总额、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等。
二、“八项制度”落实情况包括实名制管理制度、预储账户制度、“月清月结”制度、企业投诉调解制度、劳务队长管理制度、农民工培训制度、生产生活条件和资保证金制度等。
三、投诉情况包括建筑业农民工投诉情况和各企业处理投诉情况。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用工信用管理评分标准
1、企业有劳务用工的在施工项目,每申报一项,加0.5分,不设上限。
2、建筑业农民工管理八项制度落实情况按项目记分,全部落实的加5分。其中,实名制管理、工资预储账户和“月清月结”制度每落实一项制度加1分;投诉调解、劳务队长管理、农民工培训、生产生活条件每落实一项加0.5分。
3、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到市或区县劳务费投诉中心投诉的,企业及时处理的,一次减1分;
4、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发生投诉、未及时处理解决的,减2分;
5、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围堵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等过激行为的,一次减2分;
6、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投诉拖延造成二次上访的,减3分;
7、企业拖欠工资造成农民工围堵市政府机关、市政府信访部门、堵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一次减5分;
8、企业不按正常渠道索要工程款,以农民工工资为要挟,组织农民工堵路、围堵政府机关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减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