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科[2013]400号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指导方针和《天津市建筑节约能源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当前建筑节能的需要,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1年度建设系统第一批科学技术发展计划的通知》(建科[2011]989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3)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其中,第4.1.3、4.1.4、4.1.5、4.2.1、4.2.2、4.2.4、4.3.4(1)、4.4.1(1)、4.4.2、4.5.3、5.1.1、5.1.5、5.1.7(1、2、3)、5.1.8、5.2.2、5.2.8、5.2.10、5.4.4、5.4.5、6.2.2(1)、7.0.6(1,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29-1-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及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3年5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