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委关于印发《施工招标资信标
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企业信用评定作用,促进企业创建优质工程和遵守建筑市场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工作,现将《施工招标资信标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信标主要为企业资信和建造师个人资信两部分。内容包括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评标时,资信标中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评价和不良信用记录,以信用信息管理部门指定业绩库提供的内容为准。
三、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其所获奖项以联合体中资质最高企业所获奖项为准。
四、施工企业应在开标5日前向指定业绩库提供本单位的工程业绩、良好信用和不良信用记录,对录入内容进行核对和补充,并保证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因施工企业自身原因未核对和补充所发生的遗漏不予补正。
施工企业在投标中所编制的资信文件,除应如实反映不良信用记录外,也应如实反映良好信用评价信息。资信文件未如实反映企业业绩和信用信息的,取消中标资格。
五、企业同类工程业绩、信用等级评价可多次使用;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记录,中标后不可再次使用。
企业中标后,如中途更换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被更换的注册建造师再次投标时,不可再次使用其所获奖项。
六、不良信用记录按次重复计算,累计超过6分的按6分减分。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工程奖项对应正项目经理加分,获奖的工程应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同一工程获多项工程奖项的,不重复计算,只选择最高奖项。
七、良好信用评价有效时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省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文件的内容为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认定,按本通知附件一执行。
不良信用记录有效时限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其时限及有效性认定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颁发文件(通报、处罚)内容为准。
八、本通知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资信标内容的补充规定》(建筑〔2009〕256号)即行废止。
附件:1.各省份省级建筑工程奖项清单
2.资信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
2014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项目 | 省份名称 | 奖项名称 |
1 | 北京市 | 长城杯 |
2 | 上海市 | 白玉兰奖(市优质工程) |
3 | 天津市 | 海河杯 |
4 | 重庆市 | 巴渝杯 |
5 | 安徽省 | 黄山杯 |
6 | 福建省 | 蓉城杯 |
7 | 甘肃省 | 飞天奖 |
8 | 广东省 | 金匠奖 |
9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广西优质工程奖 |
10 | 贵州省 | 黄果树杯 |
11 | 海南省 | 绿岛杯 |
12 | 河北省 | 安济杯 |
13 | 河南省 | 中州杯 |
14 | 黑龙江省 | 龙江杯 |
15 | 湖北省 | 楚天杯 |
16 | 湖南省 | 芙蓉奖 |
17 | 吉林省 | 长白山杯 |
18 | 江苏省 | 扬子杯 |
19 | 江西省 | 杜鹃花杯 |
20 | 辽宁省 | 世纪杯 |
21 | 内蒙古自治区 | 草原杯 |
22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西夏杯 |
23 | 青海省 | 江河源杯 |
24 | 山东省 | 泰山杯 |
25 | 山西省 | 汾水杯 |
26 | 陕西省 | 阿房宫奖 |
27 | 四川省 | 天府杯 |
28 | 西藏自治区 | 雪莲杯 |
29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天山奖 |
30 | 云南省 | 云南省优质工程奖 |
31 | 浙江省 | 钱江杯 |
32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 |
33 | 澳门特别行政区 | / |
34 | 台湾省 | / |
附件2
1、企业工程业绩、承建过的建设项目与招标项目为同类工程,1分。
2、企业良好信用评价
(1)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A级企业的,2分;
(2)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B级企业的,1分;
(3)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C级企业的,0分;
(4)获得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D级企业的,-1分。
3、企业获本市诚信企业荣誉的,1分。
4、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良好信用评价
(1) 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3分;
(2) 非在津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或詹天佑土木工程奖的、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本市建设工程金奖海河杯的,2分;
(3)承建过的建设项目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奖项的,1分。
5、不良信用记录
(1)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被书面确认在本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不良记录,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每项记录减1分;
(2)企业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国内发生较大安全质量事故的,每项记录减1分。
(3)建造师(特指参加本次投标的注册建造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及上一年度受到县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每项记录减1分。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27日 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