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科学合理地配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按照《关于下达2012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 [2012]865号),我委组织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对《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2014年1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