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委关于加强天津市配套工程
扬尘治理工作的通知
委相关处室、站办及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落实《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现要求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配套工程做好以下扬尘治理工作。
一、配套工程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
配套工程是工程后期的配套阶段,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是项目扬尘治理的责任主体单位之一,应按照建设单位统一部署,合理安排自身施工内容,执行施工扬尘治理的相关规定,落实好防尘控尘措施。
二、配套工程各责任主体单位责任
配套工程的各责任主体单位应加大施工扬尘治理力度,落实好各项规定,并定期组织自查。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每天对现场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检查,建设单位应每周对现场进行检查。
三、配套工程现场要求
1.工地周边100%设置围挡。围挡高度不得小于2米,围挡根部与地面不能有空隙,必须稳固、安全、美观,及时发现扬尘治理出现的问题。围挡表面必须始终保持整洁,并保持周边区域环境卫生。
2.裸土、材料100%苫盖。施工现场堆放散体物料的,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0.5米的堆放池,并对易扬尘物料实施苫盖。工程渣土应当集中堆放,堆放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高度,并采取苫盖或固化措施,必须达到控制扬尘效果。
3.配套施工阶段,应合理安排施工顺序,分段施工,保证连续作业控尘措施及时跟进。未施工区域的裸露土体应进行苫盖或采用固化剂固土,并定期洒水保持土体湿润。无配套施工的区域应及时采取防尘措施。
4.工地内非施工作业区不能有裸露土地,需采取硬化或苫盖措施。
5.施工道路必须及时清扫,并采取相应的洒水或喷淋降尘等措施,达到车辆行驶和大风天气无扬尘的标准。
四、配套工程监督部门责任
配套工程监督部门应对每一个工程自始至终进行扬尘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责任主体落实责任到位,严格落实扬尘治理相关措施标准;对未达标项目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问题严重项目予以停工处理并进行处罚,不断加强执法检查力度;做好督查记录,对施工扬尘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其他相关信息进行汇总研究。
落实好网格化管理,强化属地管理职能,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市区共管格局,确保扬尘管理无死角、检查无盲区、监管无空白。
五、遇重污染天气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2015年4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