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发布《天津市绿色建材和
设备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实施细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推动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健康发展,按照《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管理办法》,依据《天津市绿色建材评价导则》和《天津市绿色设备评价导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评价机构的申请与发布、标识评价程序、评价标识使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全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机构的评审和日常监督管理;
(二)负责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的公示及备案管理;
(三)负责组织编制、更新《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动态公布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获证企业及产品;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条 绿色建材评价机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熟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绿色建材评价相关的技术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取得实验室计量认证(CMA)并获得实验室国家认可(CNAS)连续五年以上,且具备相关评价工作经历;
(四)设立专门从事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且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评价工作所需要的土木工程、材料与制品、市政与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机电与智能化、资源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8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配备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五)评价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人员,并具有8年以上相关科研、检测或评价工作经验;
(六)具备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机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本市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二)熟悉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以及相关绿色建筑设备评价技术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
(三)同时取得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和咨询甲级资质或从事建筑设备设计咨询五年以上的;
(四)设立专门从事评价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且相关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中级及以上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配备齐全且不得少于8人,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得少于5人,暖通、电气、给排水每个专业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不少于2人,配备满足评价工作需要的办公条件;
(五)评价工作负责人应是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注册电气工程师资格的专职人员;
(六)具备开展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评价机构的单位应向市墙改节能中心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机构申请表》
(二)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机构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包括:
1、已开展科研、检测、认证或评价的相关工作情况;
2、具备开展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工作的能力(包括:科研情况、人员配备、设施条件、相关资质等方面);
3、相关工作业绩。
(三)相关材料:
1、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2、相关检验、认证资质证书及附件复印件,包括计量认证证书及附件、国家实验室认可及附件、建筑设计甲级资质证书或从事建筑设备设计咨询行业相关证明等;
3、申请单位评价工作负责人的简历,任命(聘任)文件、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4、取得的相关科研成果证书或证明材料;
5、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固定资产清单。
第六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组织召开对评价机构申请单位的专家评审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通过评审的由市墙改节能中心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应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后,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第七条 评价机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60天内可申请延期。
第八条 建材和设备生产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可向评价机构申请标识。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种产品不得同时向多个评价机构申请标识。
第九条 标识申请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申请的建材和设备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凡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有要求的,应符合准入条件;
(二)新材料、新设备应具有与申请相符的知识产权;
(三)在建筑工程中有实际应用;
(四)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标识申请企业应填写《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申报书》并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且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二)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知识产权证书;
(三)符合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准的证明资料;
(四)企业编写的自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评价机构向申请企业发放受理通知书并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商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服务费用等事项。未通过形式审查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企业应补充的材料。
评价服务费用包括现场核查和评审、标识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和使用情况核查以及产品抽检复测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评价机构应进行生产现场核查,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独立评价。评价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抽样复测时间),并出具《天津市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报告》或《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标识评价报告》。
如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评价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市墙改节能中心提出申诉。
第十三条 评价机构持《天津市绿色建材标识评价报告》或《天津市绿色建筑设备标识评价报告》向市墙改节能中心申请公示,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市墙改节能中心组织复核。
第十四条 公示期无异议的,由评价机构依据评价结果确定标识等级,颁发证书和标志,并抄报市墙改节能中心,由市墙改节能中心在网站上予以动态公布,并列入《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
第十五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建立标识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证书及标志使用,保证出厂产品与标识的一致性。对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应如实记录和存档。
第十六条 标识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应于每年12月中旬前向评价机构提交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有效期满6个月前可向评价机构申请延期使用复评。延期复评程序与新申请程序一致。
第十七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如发生企业重大经营活动变化的,应及时向评价机构报备。出现下列重大变化之一的,获得标识的企业应向评价机构提出重新评价申请:
(一)企业生产装备、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且严重影响产品性能的;
(二)企业生产地点发生转移的;
(三)产品标准发生更新且影响产品检测结论的。
第十八条 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应当对标识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对评价结果终身负责。
评价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墙改节能中心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价工作概况,当年发放标识的统计,评价工作情况分析,标识有效期内产品生产和使用情况,机构和人员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其他应说明的情况。
第十九条 市墙改节能中心负责对本市评价机构进行抽查和检查,每年将标识评价工作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建材和设备质量和安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绿色建材和设备评价标识产品在施工现场应用的检查和监督,每年抽查的评价标识产品不低于20%。对出现重大问题的,撤销授予产品的标识,并将其清除《天津市绿色建材和设备目录》。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评价资格,被取消评价资格的评价机构不得重新申请:
(一)在评审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信息,造成认定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三)不能保证评价工作质量的;
(四)出现其他取消资格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标识的企业出现下列重大问题之一的,评价机构应撤销或者由市墙改节能中心责令评价机构撤销已授予的标识,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被撤销标识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识。
(一)出现影响环境的恶性事件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二)标识产品经国家或省市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超范围使用标识的;
(四)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标识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