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15〕1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的要求,现将调整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海洋工程勘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考核中的“工商注册资金”、“注册资金”、“注册资本金”、“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考核“净资产”。
二、企业在申办勘察设计资质事项(含新申请、增项、延续和重新核定)或接受勘察设计市场动态核查时,应提供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以备净资产考核。
三、办理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注册资本金变更的,以营业执照载明的注册资本金数额为准,无需提供财务报表或验资报告。
四、勘察设计企业在发生重组、合并、分立后,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中简化变更要求的,在办理资质简化变更时应一并提供前一年度或当期合法的财务报表以备净资产考核。
五、除净资产考核外,企业申办勘察设计资质事项的其他要件要求和报送渠道不变。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7月21日
(联系人:崔众鑫;联系电话:28468102)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