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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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建委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17-0031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建招标[2017]263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建委关于调整招标文件备案中工程质量

保证金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建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7〕138号),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备案中的有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招标人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不得同时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

二、招标人要求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三、201771日起备案的招标文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2017710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7710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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