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
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制定印发《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2017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推进勘察设计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参与评价的勘察、设计企业范围:
(一)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且具有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
(二)办理《外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项目信息登记卡》的外地进津企业。
第四条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的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信用档案及发布信用等级信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市建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市场、质量、招投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通过信息采集、核实、汇总确定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等级,营造诚信得彰、失信必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六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由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记录并定期在天津建设网上公布。
第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由市场管理、质量安全、招投标、科技进步、优秀勘察设计、综合能力、业绩或资质等七个方面信用行为信息组成。
信用行为信息包括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良好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信息。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勘察、设计企业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查实、处理,形成的不良行为信息。
第八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以下列事实为依据: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整改通知书等;
(二)举报、投诉调查处理结果;
(三)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四)市场动态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五)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其他违规行为;
(六)国家、天津市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颁发的奖项;
(七)国家、天津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颁发的奖项;
(八)其他与信用评价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对勘察、设计企业分别进行信用评价。
根据参评勘察、设计企业评价得分和排名情况,测算本年度信用等级标准,确定信用等级。
第十条 勘察、设计企业的信用评价划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依次为:
(一)A级为信用良好企业;
(二)B级为信用一般企业;
(三)C级为信用较差企业;
(四)D级为信用不良企业。
企业综合评分由不良行为得分、良好行为得分、业绩或资质得分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一年,市建委对勘察、设计企业上一年度的行为进行周期性评价,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开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良好行为信息由企业自行报送,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建委及相关管理部门从各类监管活动中提取信息。申请信用评价的企业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应接受必要的现场调查和验证工作。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将直接和招投标活动中的资信得分相对应。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的勘察、设计企业应列入市场准入限制范围。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市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将日常检查记录、行政处罚记录等及时录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根据企业提交的各种信用信息和各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的信用行为信息,按照《天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并汇总积分。
第十六条 市建委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在资质审批、市场动态核查、质量抽查、评优推荐等各项工作中对勘察、设计企业实施分级差异化管理。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接受行业监督,企业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评价结果公布后向市建委书面提出,市建委应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于有影响评价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