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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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土房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城落户农民住房保障试点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18-00210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保[2018]3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津政发〔2016〕1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30号)等文件规定,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实施本市进城落户农民申请住房保障工作,试点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完善本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在试点区域,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可申请住房保障“三种住房、三种补贴”,与本市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二)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将进城落户的农民纳入我市的住房保障范围。

  (三)落实属地责任,原则上由属地区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进城落户农民的住房保障。

  二、试点范围

  本试点方案适用于本市及外省市在河西区、北辰区、蓟州区城镇范围内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但户籍制度改革后仅更换新的居民户口簿,户籍地址仍在农村的除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进城落户农民应按照我市各项住房保障的申请规定,持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见附件1)、住房证明材料、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等,向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或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其中,《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由现户籍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开具。

  (二)户籍核查

  各街镇、区房管局在审核时,根据“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系统”上户籍信息或者其他相关信息,对申请人的原户籍情况进行核查。如无法确认户籍信息的,可由审核部门向公安机关提出查询申请。

  (三)住房审核

  除按现行规定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进行认定外,还应对以下情况进行认定:

  1.原户籍为农业户籍的,家庭有宅基地的,认定为住房面积超出准入标准;无宅基地的,按照现行政策认定申请人的住房面积。

  2.原户籍为外省市农业户籍人口,不再核定其在原籍的住房和宅基地情况。

  申请人的住房证明材料除需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证明、现户籍所在地住房证明外,还需申请家庭“宅基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原户籍地所在地的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家庭宅基地、住房情况进行确认(见附件2)。

  (四)核定

  各街(镇)、区民政局、区房管局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身份认定,并审核住房、收入(财产)情况,对符合条件申请人,由区房管局核发相关的资格证明,并标注“进城落户”字样。

  四、其他要求

  (一)各区房管局对申请住房保障的进城落户农民,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单独建立档案,并进行动态调整更新。

  (二)蓟州区人民政府要加大本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供应,并参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限价商品房管理规定,制定本区的申请、审核、配租配售、后期管理等规定,优先安排本区的住房保障对象。

  附件:

  1.现户籍地属于城镇范围证明

  2.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住房情况证明表

  市国土房管局 市公安局 市民政局

  2018年2月1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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