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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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调整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18-0022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国土房保[2018]12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房管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国土房管局拟定的天津市2018年住房保障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津政办函〔2018〕25号)的有关要求,自2018年5月1日起,调整本市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有关政策,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市内六区重残或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150元(含),调整为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250元(含)。

  (二)市内六区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一)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6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750元(含)。

  (二)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家庭和不享受政府定期抚恤金的“三属”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调整为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万元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05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四、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保障标准

  (一)提高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36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34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28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40元、37元、31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5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510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420元,分别调整到每月600元、555元、465元。

  (二)提高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

  将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19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17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1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每平方米21元、19元、17元。

  提高每户家庭的最低月租房补贴标准,由市内六区每月28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255元,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区、宁河区、蓟州区每月225元,分别调整到每月315元、285元、255元。

  五、扩大出租人补贴范围

  将出租人补贴范围由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扩大到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2018年5月1日后,将自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向取得《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的家庭出租,且出租满一年以上、他处有住房的出租人,可以申请领取出租人补贴。补贴标准参照现出租人补贴标准执行;同时,将自持租赁商品住房出租给符合租房补贴和公租房条件家庭的单位,纳入出租人补贴范围,补贴标准参照现出租人补贴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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