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8〕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工作机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联合验收工作机制(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服务效率,促进项目早开工、早投产、早见效,最大限度地实行同步并行办理,现就工程建设项目中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阶段的7类项目制定工作机制如下:
一、财政投融资类房屋建筑项目
从房屋建筑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消防、人防)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消防、人防)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二、一般社会投资项目—房屋建筑
从房屋建筑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国土部门的商品房销售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消防、人防)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及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消防、人防)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三、带方案出让用地的社会投资项目
从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消防、人防)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消防、人防)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四、小型社会投资项目(符合区域环境影响评价规划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万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办公设施项目)
从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消防、人防)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消防、人防)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五、小型财政投融资项目
从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3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房屋登记测量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消防总平面布局及平面布置和消防设施等消防要求、人防防护设施等人防要求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消防、人防)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消防、人防)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六、财政投融资类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从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道路<交通标志线>、排水)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道路<交通标志线>、排水)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七、一般社会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工程
从项目完工后开始到竣工联合验收完成,整个竣工验收阶段累计审批办理时限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阶段涉及事项主要包括联合测绘(规划验收测量项目和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地籍测量);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等。
可并行办理的事项包括:规划部门的地名命名更名许可,应当在5个工作日办结(不计入主流程审批时限)。
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联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上申报
1.在工程质量验收前,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的规划性质和规划指标等规划条件开展联合勘验。
2.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验收并整改回复完毕后,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网上申报,按照办事指南上传(规划、道路<交通标志线>、排水)涉及联合验收的申请材料,进行竣工验收阶段的网上申报。
3.网上申报后,根据建设项目管辖权限,建设单位持申报材料,到市或区投资项目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进件。
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职责分工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单》。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将申请材料即时送达并联审批部门(规划、道路<交通标志线>、排水)受理窗口。
(二)资料审核
建设单位网上申报后,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网上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网上反馈资料审核意见。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网上出具《联合竣工验收资料受理通知单》;对资料不全或不合格的,网上出具《一次性补齐改正告知单》,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和注意事项,待申请人补充齐全后,进行审查并反馈受理通知。
(三)现场联合验收
1.验收程序启动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或依据建设单位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统筹协调各专业主管部门完成现场验收。
2.现场验收合格的项目,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验收结论;验收结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整改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整改。整改期间,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业务指导工作。
3.整改完成后,经过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复验合格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反馈验收结论;复验仍不合格的,由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召开专题协调会,商定整改方案,重新确定现场联合验收时间,推进验收工作完成。
4.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现场验收内容按照各专项验收标准执行。
(四)出具验收结论意见,办结出件
各专项验收项目全部合格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向建设单位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由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
(五)验收档案管理
联合验收合格后,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系统自动生成联合验收电子档案,推送至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保存和管理,实现信息共享。各行政主管部门或公用服务单位可通过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平台进行纸质文件档案的收集和存档备案。
(六)联合验收自通过验收申请受理之日起至出具竣工验收意见,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联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编写《竣工联合验收报告》。
本工作机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