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建设单位、各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落实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要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回访维修工作,切实让群众住上满意房,放心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宅工程质量保修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一项民心工程,也是政治工程,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回访维修管理制度,做好回访维修工作。
二、住宅工程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物业企业要在住宅小区内设立回访维修接待处,公布联系电话、联系人、联系地址,热情服务,热情接待。对反映的问题做好登记,建立台帐。
三、施工单位要在现场派驻维修小组,对接待处登记的问题维修人员应当当日现场查看,属于保修范围和期限内的,应立即进行维修,并在与业主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工作。
四、对有争议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不能出具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无过失的,建设单位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进行处置。
五、对于带有普遍性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主动制定维修方案和计划,逐户普查维修,维修工作应在3个月内完毕。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不定期对住宅工程的回访维修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特别是对质量投诉频率较高,质量问题较多的工程项目,重点进行督查,对不履行回访维修职责的建设、施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列入企业不良业绩。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