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和《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建质安〔2017〕18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进一步提高我市勘察设计质量,结合近期住房城乡建设部对我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及我市施工图审查质量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严格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天津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设计要点》(2016修订版)及《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008年第1号),设计单位在施工图审查送审环节要认真填写《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见附件1)、《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见附件2)。
施工图审查机构专业技术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中设计单位填写的内容是否正确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手写签字。
二、在施工图审查阶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工程、经专项论证的特殊建筑工程(采用新技术的工程、采用减隔震技术的工程、风荷载取值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工程等)以及经抗灾设防、抗震、抗风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除依据现行标准、规范、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超限审查意见、专项论证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审查。其设计图纸未执行超限审查意见、专项论证意见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三、对已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的房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严格依据《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重大变更管理办法》(津建设〔2013〕177号)进行重大变更的判定。凡属于重大变更的,须由建设单位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四、严格落实住建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建市〔2009〕105号)及《建筑工程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七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35号)的规定,甲、乙级岩土工程勘察的项目负责人须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担任。
五、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签章须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版)》,其中报告责任页中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审定人须先打印姓名,再手写签字;在提交的数字化审图资料中,上述人员至少要有打印姓名。
六、岩土工程勘察专业需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外业编录须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87-2012)的规定。勘探记录内容应包括岩土描述和钻进过程两个部分;同一回次中发生变层时,应分行填写;记录中应有岩芯采取率的相关信息;注意取样、标贯的回次描述。
2.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中,应采用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或近期内年最高水位作为液化判别采用的地下水位。
勘察报告基坑设计参数建议值章节中,不能仅给出重度、强度指标建议值,还应提供渗透系数等水文参数建议值。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中,应注意抗震地段评价结论与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的一致性。通常抗震不利地段对应适宜性差、一般地段对应基本适宜或较适宜、有利地段对应适宜。
3.要加强勘察资料的管理,包括勘察纲要、交底记录、测量记录、野外编录、原位测试原始记录及报告、土工试验原始记录及报告、项目负责人授权书和承诺书等,全部资料应分类编目、装订成册,归档保存。项目负责人应对现场及试验室资料进行验收并手写签字。
七、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需重点加强以下工作
1.空调室外机搁板位置设计应符合《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13)要求。对空调室外机搁板设计尺寸过小,设置位置不合理造成安装困难、无法安装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设计单位应当按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和回复。
2.住宅设计中每套住宅的自然通风开口面积应满足《天津市住宅设计标准》(DB29-22-2013)要求。自然通风开口面积不是外窗的洞口面积,应考虑不同材质外窗的窗框、附框及与外墙之间连接部位缝隙等因素对自然通风开口面积的影响。
附件:1.建设工程项目超限判定表
2.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判定表
2017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