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建设、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提高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能力,保障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号)及《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地下工程篇)、(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的下列工程,均应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对工程选址和设计方案进行防御地震、暴雨、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专项论证:
(一)地下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或开挖深度超过5米的市政工程。
(二)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境卫生等设施中符合第(一)款条件的大型地下场站工程。
(三)处于抗震设防区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突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或邻近活动断裂带的大型市政工程。
(四)处于低洼地区、穿越重要防洪、防汛工程设施或基坑工程边缘与重要防洪、防汛工程外侧距离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大型市政工程。
(五)处于地质环境复杂、周边存在可能产生滑坡、塌陷等地质灾害地带的大型市政工程。
(六)位于蓟县山区的大型市政工程。
二、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公用设施的下列工程,均应在初步设计阶段进行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
(一)桥梁工程
1.主跨跨径150米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2.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3.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4.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米或总长超过500米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米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米或者联长超过150米,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米,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米,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米的桥梁。
(二)地下工程
1.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工程;
2.处于可能液化或产生震陷、岩石与土变化分界、地质灾害可能波及等抗震不利地层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和区间工程;
3.临近活动断裂带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4.紧邻或穿越《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的特殊、重点设防类建筑工程,且其破坏可能影响周边建筑工程正常使用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5.地震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
6.符合上述规模和条件的市政地下停车场、市政隧道和共同沟等其他地下工程。
(三)给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1. 日供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净水厂,日输水量大于20万立方米的泵站,管径大于1600毫米的管网;
2. 日处理量大于8万立方米的污水处理厂,日输水量大于10万立方米的雨、污水泵站,管径大于1500毫米的雨污水管网;
3.年供气量大于1亿立方米的城市燃气输配送系统,日供气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人工气源厂,日灌装能力大于4000瓶的城市液化石油气储备站,装机容量大于3×14兆瓦的燃气热水锅炉房及3×20吨的燃气蒸汽锅炉房;
4.装机容量大于3×58兆瓦的燃煤热水锅炉房及3×75吨的燃煤蒸汽锅炉房,管径大于800毫米热网系统(含热力站),供热面积大于500万平方米的热力工程;
5.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6.超出现行工程建设标准适用范围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三、对应当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从国家或我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业匹配的专家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
四、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意见应包括总体评价、存在问题和结论等内容。对结论为“不可行”的论证意见,建设及设计单位应修改原设计方案,并重新组织论证。
五、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市政公用设施的抗灾设防设计,不得降低抗灾设防标准,并按照论证意见及时修改设计。
六、建设单位在报送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报送“可行”的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意见和抗震专项论证意见。
初步设计审查部门应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和抗震专项论证意见作为工程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的,或进行了以上专项论证,但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得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七、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可行”的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和抗震专项论证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内容、抗灾设防专项论证和抗震专项论证意见执行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上注明市政公用设施抗灾审查情况。对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施工图审查不予通过:
(一)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内容不满足工程建设标准要求的;
(二)应当进行而未进行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的,或进行了以上专项论证,但论证结论为“不可行”的;
(三)进行了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抗震专项论证的市政公用设施,其设计图纸未执行以上专项论证意见的。
八、市建设交通委组织成立天津市市政公用设施专项论证专家库,并在天津市勘察设计网(www.tjkcsj.com.cn)上进行公布。建设单位在组织专项论证时,可从中选取专业匹配的专家。
九、《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室外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篇)》、《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地下工程篇)》可在天津市勘察设计网(www.tjkcsj.com.cn)下载。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联系人:向天游、王家昆
联系电话:28468115 23696850 23674331
特此通知
2012年9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