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简体| 繁体 无障碍 长者模式

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3772/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保〔2022〕42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住房保障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结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调整限价商品住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交纳契税满5年后可依法上市转让(继承除外)。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关于“摇号选房”以及“购房人在购买5年后上市转让的,应转让给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的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0221230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