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商业银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1号)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8月1日起,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定,配合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滨海新区住房和建设事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区住建中心)对新建商品房项目实施预售资金监管。
二、意向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实现联网及数据信息共享,经相关系统测试合格后,与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方可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建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建立通知书》开立监管账户。
监管账户的性质为专用账户,账户户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及楼号组成,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应当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存款账户名称一致。监管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上的名称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标准地名证书证载的标准地名组成。
四、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后、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义务关系。
五、各商业银行在发放新建商品房购房贷款时,应当将购房贷款发放到该套房屋对应的监管账户中,并在附言中按顶格半角的格式规范填写商品房合同号。各监管账户开户行应当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根据商品房合同号将购房贷款存入监管账户,组合贷款作为一笔进账。
六、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同意拨付的证明和传输的电子信息,核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将核准使用资金拨付给收款单位。
监管账户中的资金拨付应当通过银行柜台操作,并统一使用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见附件),该划款凭证由商业银行自行印制。
七、监管账户开户行根据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解除监管通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解除监管,并督促其及时按规定办理该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八、监管账户的银行实际余额与监管系统余额不符时,商业银行应当积极配合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新区住建中心查找原因,及时纠正误差情况。
九、各商业银行应当在依法依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相关保函业务。对于已凭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免除同等额度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的,监管银行应当在收到市房地产市场服务中心或新区住建中心出具的索赔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将索赔资金存入监管账户,不能以任何理由对抗索赔。监管银行可向出具保函的商业银行进行追偿。
十、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国土房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重新明确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6〕2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划款凭证(格式文本)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保监局
2021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