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委、民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城镇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管理工作,根据《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有关政策进行修订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一)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具有市内六区城镇家庭户籍且人口在2人(含)以上。
2.收入条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待遇、分散供养特困待遇一年以上。
(2)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年满60周岁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统称部分优抚对象);
持有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的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且无工作单位的人员(以下统称伤残人员);
部分优抚对象和伤残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时,不再审核收入情况。
(3)重残或双残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340元(含)。
(4)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3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含)。
3.住房面积条件
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财产条件
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其他条件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已领取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的家庭,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
申请家庭应由持证人或持证人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申请时,应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可以选择是否和监护人共同申请。选择共同申请的,需要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不选择共同申请的,不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二)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保障标准
1.租赁住房标准
(1)一个家庭限定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2)2人家庭原则上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3人及以上家庭,可以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或二居室单元住房(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3)2人家庭中单亲家庭成员为父女或母子关系且子女年满14周岁以上(含)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异性(不含夫妻)且被监护人年满14周岁以上(含)的,均可以选择承租一居室单元住房(一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的住房。
2.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标准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其自行负担的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实际租金按住房地段、楼层、朝向等调剂因素确定),自行负担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基本服务费四级中准价格标准计收。承租家庭自行负担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与实际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差额部分按照规定予以补贴。
(三)相关规定
1.离异人员人口认定
离异人员及其未婚子女落户时间不受3年限制。离婚未满1年的,可以作为补贴人口与同户籍父母共同申请;离婚满1年的,可以作为申请人同家庭成员共同申请。离婚时间以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日期为准;协议离婚的,以离婚证记载日期为准。
2.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认定
申请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3.关于重大疾病、重残和双残家庭的界定
(1)重大疾病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重大疾病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重大疾病范围进行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供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开具的主任医师签字、加盖诊断证明章的病情诊断证明书及治疗凭证等材料。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为癌症的,可以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范围名称不一致时,可以由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出具此病属于某重大疾病的证明。
(2)重残家庭是指家庭成员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家庭。
(3)双残家庭是指同户籍家庭成员中有2人以上(含)持有有效的残疾证明的家庭。
4.关于涉及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死亡问题的处理
承租人死亡后,经核实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该家庭可以继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经核实不符合住房租赁补贴(一类)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都不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腾退住房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符合届时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补贴资格申请,取得补贴资格后按届时租金标准继续承租住房;不再符合届时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当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有能力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的,应当腾退住房。
承租人死亡后,家庭成员应当达成一致书面意见,重新确定符合资格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承租人,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管理单位依据承租家庭书面意见变更承租人并将征收(拆迁)补偿费或住房等价款转移至现承租人名下。
5.关于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问题
(1)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已经换取《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家庭,资格证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单》之日起,延长一年。
(2)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一类)资格证明一年内未租房的,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可以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二、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
(一)申请条件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户籍条件
具有本市城镇家庭户籍(含城镇集体户籍)。
2.收入条件
(1)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870元(含)。
(2)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保持荣誉)的家庭、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的家庭和不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家庭,上年家庭年收入低于5.35万元(含)或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140元(含),此类家庭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
(3)部分优抚对象和伤残人员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时,不再审核收入情况。
(4)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三类)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3300元(含)。
3.住房面积条件
家庭人均认定住房使用面积低于9平方米(含)。
4.财产条件
家庭人均财产低于5万元(含)。
5.其他条件
未享受其他住房保障政策(含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且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
申请家庭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申请,精神残疾或智力残疾等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应当有明确的监护人。申请时,应当由监护人代理申请,可以选择是否和监护人共同申请。选择共同申请的,需要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不选择共同申请的,不审核监护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等情况。
(二)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人员保障标准
1.补贴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二类)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4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7元;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1元。
住房租赁补贴(三类)补贴标准为市内六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21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9元;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7元。
2.补贴面积保障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二、三类)面积保障标准均为人均使用面积12平方米。
3.月租房补贴额的计算
家庭月租房补贴额等于补贴标准乘以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按照家庭住房使用面积与家庭补贴面积保障标准的差额计算,家庭应补贴面积小于15平方米的,按15平方米计算。
计算公式为:家庭月租房补贴额=补贴标准×家庭应补贴面积。家庭应补贴面积=补贴面积保障标准×家庭享受租房补贴人口-认定住房使用面积。
住房租赁补贴(二类)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600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555元,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465元。
住房租赁补贴(三类)每户家庭最低月租房补贴额为:市内六区315元,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285元,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255元。
市场租房家庭在原发放补贴额的基础上上调20%。
(三)相关规定
1.申请家庭收入和财产的认定
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认定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2.申请家庭住房面积的认定
已享受补贴家庭原有住房为公产房屋的,因购买产权后面积计算方式不同而导致住房面积变化的,无需申报,住房租赁补贴继续发放;但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时,应当按购买产权后的住房面积重新认定。
3.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认定
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按照认定的家庭住房使用面积除以申请家庭分摊面积人口的计算结果确定。
4.关于补贴资格证明有效期问题
(1)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资格证明有效期为一年。已经换取《通知单》的家庭,资格证明有效期自取得《通知单》之日起,延长一年。
(2)申请家庭在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资格证明一年内未租房的,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可以重新申请住房租赁补贴资格;申请家庭虽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资格证明,但经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住房租赁补贴资格。
(3)中断租赁合同超过一年或停发租房补贴超过一年,住房租赁补贴资格证明自动作废(已换取《通知单》的除外)。
5.关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问题
(1)申请人租赁其同户籍父母、子女住房或已认定住房之外的其他房屋,可以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房屋出租人向持有补贴资格证明的承租人出租房屋,双方办理房屋租赁备案时,出租人应当按照备案部门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对出租人所有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和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示范小城镇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视为出租人的住房,可以按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出租人需提供集体土地证或街、乡、镇出具的准建证或街、乡、镇出具的房屋权属证明(应明确房屋坐落地址、权利人等内容)。
(3)对所租赁住房到期后未再租房的,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申请家庭所租赁住房到期后一年内重新办理租赁备案的,自签订租赁(转租)合同注明的起始月开始计发租赁补贴。租赁期限内提前解除租赁(转租)合同的,租赁双方应当到区住建委办理租赁备案注销手续。
6.关于补贴发放管理问题
(1)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资格的家庭,也可以选择在养老院(敬老院)居住。
住房租赁补贴按养老院(敬老院)床位费标准发放,但不得超过其应享受的月租房补贴额。住房租赁补贴发放以养老院合同起始日期和取得补贴资格日期较晚的日期为补贴计发时点。
(2)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与住房租赁补贴(一类)的衔接。
已享受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的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一类)且符合条件的,自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二类、三类)。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廉租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3〕261号)和《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7号)同时废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民政局
2023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