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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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6603772/2023-00019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发〔2023〕5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简化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在天津市商品房销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商品房销售系统)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录入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信息,确认无误后进行保存。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载并打印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盖章,并扫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书面合同上传至商品房销售系统,也可通过人脸识别、电子签章等信息化手段,直接在商品房销售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商品房买卖合同提交后完成备案工作。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应当确保商品房销售系统中提交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与下载打印并经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完全一致。

四、买卖双方确需更改合同内容的,应当先行解除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注销备案后,再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卖双方应当持下列材料,共同到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委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一)《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原件)(见附件);

(二)买卖双方当事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书面协议(原件);

(三)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五)购房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购房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以及购房人与代理人共同在区住建委现场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六、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购房人可以单方持有效身份证明、买卖双方签字、盖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有效的法律文书等材料,向房屋坐落所在地的区住建委申请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七、区住建委收到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注销手续,并在商品房销售系统中将房屋状态恢复为“未售”。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