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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继续做好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指导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单位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住建发〔2020〕6号)有效期延长至2030年10月19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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