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各有关单位: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做好本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保障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职工,可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一)非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线环卫作业、一线公交驾驶员工作,并已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无住房、无非住宅的。
(三)职工(含配偶、未婚子女)在津未享受住房保障的。
(四)用人单位未对职工提供集体宿舍或住处的。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
住房租赁补贴按职工个人发放,符合条件的职工在市场租房的,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所坐落区的住房租赁补贴(三类)的最低月补贴额上浮20%执行。
三、申请程序
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由用人单位统一申请。
(一)申请
职工填报《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见附件),由用人单位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信息录入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通过信息系统报送至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
(二)审核
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对职工身份、人口、住房等信息进行复核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将信息通过信息系统分别报送至用人单位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
区住房建设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对职工的住房以及非住宅、享受住房保障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后,区住房建设部门将符合条件职工的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汇总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补贴发放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月根据各区住房租赁补贴资金需求,于次月将补贴资金拨付各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由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发放到符合条件的申请职工银行账户。
(四)人员调整
对不再符合条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告知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市或区交通运输部门、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每月上报区住房建设部门的职工信息中剔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职工。
四、监督管理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非津户籍困难职工申请住房租赁补贴的政策指导、资金申请、信息系统建设维护等工作。市城市管理部门、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职责做好本系统政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并负责相关政策解释以及本系统职工的信访、举报、投诉处理等工作,确保该项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实施。
(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部门依职责定期开展巡查和信息核查工作。对违反规定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住房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职工信息纳入信息系统。
(三)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职工的监督管理责任,对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职工建立一户一档案,及时更新并留存职工身份变化等信息资料。
五、其他
按照职责分工,市内六区公交系统职工的审核工作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市内六区以外行政区域公交系统职工的审核工作由所在区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天津市环卫、公交系统非津户籍困难职工住房租赁补贴申请表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财政局
市城市管理委 市交通运输委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