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质安总[2010]25号
2010年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通报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质安监管总队《关于开展2010年我市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建质安总[2010]1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各区县和专业监管部门对我市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进行了全面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3月20日至4月6日市质安监管总队组织了抽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本次检查共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通知》要求,对管辖内的开(复)工项目进行了自查,工程质量方面本次检查工程1288项,建筑面积5312万㎡,共检查13859点,合格12745点,符合率91.96%;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方面本次检查工程968项,建筑面积3970万㎡,共检查7263点,合格6326点,符合率87.10%。
静海县建委高度重视开(复)工检查工作,领导亲自挂帅,成立了联合检查组对辖区内所有开(复)工项目逐一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一律停工整改,具备开(复)工条件的由静海县建委下达同意开(复)工通知书后,方可进行工程开工建设。
第二阶段为抽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市质安监管总队共抽查工程22项,建筑面积约86.23万㎡,检查1195点,合格1108点,符合率92.72%,其中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符合率96.15%,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符合率97.80%,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符合率97.44%,安全行为符合率90.38%,实体质量符合率68.93%。
抽查较好的工程是:
五一阳光武清项目一期7号楼工程。建设单位:五一阳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泰达国际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二、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处理情况
本次开(复)工检查共下达质量方面责令整改通知书249份,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32份,提出整改意见1030条;共下达安全方面责令整改通知书384份,责令暂停施工通知书32份,提出整改意见1449条;对区县建委下达质量安全督查执法建议书6份,提出整改意见24条。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是:
建设单位施工许可证办理不及时,符合率为85%;钢筋连接质量和安装尺寸间距把控不严,符合率为63.46%;混凝土观感质量粗糙,符合率为74.51%;现场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特工种执证上岗和现场消防器材配备情况抽查符合率偏低,符合率为76.19%。承重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抽测2877组,合格2842组符合率98.78%(其中,1组进行钻芯法检测,结论合格;4组正在进行钻芯检测;30组直接由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复核,不合格的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认可后严格执行);建筑材料钢筋监督封样抽测783组,合格756组,符合率96.55%(其中,11组钢筋力学性能加倍复试以后合格,同意使用于工程;16组力学性能不合格用于工程的,由设计单位进行计算复核,并研究制定处理方案,经设计单位认可后严格执行,未使用于工程的,全部清退出场)。
尤其是:
1、阳光100国际新城工程。施工单位: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主要问题:随意切断剪力墙后浇带钢筋。
2、天津市宝坻区泰富裕园住宅小区14号楼工程。施工单位:天津泉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环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混凝土生产企业:天津市政源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主要问题:1)梁筋绑扎不到位,造成混凝土梁构件截面尺寸不能满足设计要求;2)不能严格执行检验批验收制度,个别工序施工单位报验不规范,监理单位不履行验收责任;3)混凝土浇筑作业面板筋踩踏严重、模板内杂物较多;4)现场安全员不在岗;5)悬挑架支撑不符合要求;6)经对该工程14号楼十二层剪力墙11—13轴/H轴和十二层剪力墙11—13轴/G—(2/G)轴采用回弹法检测,所测剪力墙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分别为22.8Mpa和20.6Mpa,分别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C30的76%和69%。
3、中药饮片厂定向安置房19#楼工程。施工单位:安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天津市北方监理事务所;混凝土生产企业:天津安泽混凝土有限公司。检测结论:经对该工程19号楼二层剪力墙32—35轴/H轴和二层剪力墙33—35轴/B轴采用回弹法检测,所测剪力墙构件混凝土强度推定值分别为25.8Mpa和20.9Mpa,分别达到设计强度等级标准值C30的86%和70%。
在此对上述三项工程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各有关单位要引以为戒,落实责任,认真整改。凡承重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回弹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及钢筋监督封样抽测力学性能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中第5.0.6条有关规定处理。
今后,建筑结构用钢进场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建筑结构用钢进场验收检验的通知》(建质安[2010]304号)执行,未经验收检验合格,不得使用。对不认真执行规范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造成严重隐患和事故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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