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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关于2024年第二次混凝土质量检查情况的通报
来源: 天津市住建委/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时间: 2025-02-06 16:22:19


各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各相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24年第二次混凝土质量检查的通知》要求,市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于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开展了混凝土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次抽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共计26项,抽查混凝土生产企业30家次。下达检查反馈表56份,提出整改问题217条。

本次检查抽检混凝土原材料共计370组,其中砂68组、石62组、水泥60组、混凝土外加剂60组、混凝土掺合料120组。共对16个构件采用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本次检查以建设项目参建单位混凝土质量管控行为和建设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为主要内容,重点检查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控制情况。通过此次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环节

1.企业资质方面: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数量不足。

2.原材料管理方面:原材料存储管理不规范,部分原材料未按规定标识,砂石材料堆场存在混料现象;原材料检验项目不齐全,砂、石连续三个月未检测坚固性;原材料检测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混凝土含气量检测或波美比重计检测溶液密度方法不准确;水泥标准粉过期。

3.试验管理方面:试验室温湿度控制不符合规定;试件标识信息不完整,未按要求连续编号,试件试验记录台账不齐全,试件留样数量不足或养护条件、摆放方式不符合规范要求;试件到期未进行试验;混凝土强度原始记录数据保留不完整,或压力机无数据存储功能,混凝土强度评定未区分不同配合比;仪器设备校准或检定报告超出有效期,生产计量设备未满量程自校,设备使用记录信息不全;试验报告未见原始记录,或有抗渗检验记录但未出具试验报告。

4.配合比管理方面:未按照规范要求对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进行表观密度校正;配合比生产配料单与质量证明书的技术负责人不一致。

5.生产及出厂管理方面:配料秤、试模自校不符合要求;运输单、任务单填写不规范,信息不完整;出厂质量证明资料中混凝土碱含量评估报告检验项目缺项;混凝土原材料计量偏差超出允许值。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环节

1.监理单位存在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问题。未提供对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及人员配置或原材料进行审查的资料;未提供见证取样单、送检过程见证单或送检记录;旁站记录与施工单位试块留置台账中的试块留置数量不一致。

2.施工单位存在现场管理不规范问题。混凝土结构外观存在蜂窝、夹渣、外形缺陷;预拌混凝土采购合同未约定具体的技术质量指标,材质单的水泥生产厂家与合同约定生产厂家不一致;施工现场无混凝土试块养护设施,试件制作环境或养护设备不达标,混凝土试件无标识或标识信息不完整,标养室内堆放杂物,台账不完整,养护记录填写不规范;混凝土强度评定组批不符合规定;未制作标养室温湿度检查记录和试块进出台帐;混凝土进场材质单中缺少水溶性氯离子检验报告或材料放射性检测报告、碱含量评估报告、氯化物评估报告。

三、存在典型问题的企业

1.天津市汇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2.天津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3.天津市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

4.天津市硕隆混凝土有限公司

5.天展(天津)建材有限公司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项目参建单位应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整改,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二)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质量责任意识,建立健全适用有效的质量管理文件,加强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业务培训,严格执行混凝土结构通用规范,严把原材料检测关,严控试验和生产流程,规范技术资料收集和存档管理工作,持续提高混凝土生产质量。

(三)各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混凝土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在混凝土生产期间到预拌混凝土分包企业巡视或旁站,同时加强使用环节的管理,落实混凝土质量通病治理各项措施,确保混凝土实体质量。

(四)各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应严格落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通知》(津住建质安函[2022]340号)要求,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质量的检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附件:1.2024年第二次混凝土质量检查结果公示信息(工程项目)

      2.2024年第二次混凝土质量检查结果公示信息(混凝土企业)

附件:
天津政务网 党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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