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安总[2009]5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进一步深入开展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强化建设工地和各类搅拌站源头监管,坚决杜绝超限运输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工程车辆运输的管理,将“治超”工作纳入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完善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机制。严格落实责任制,各企业一把手要对“治超”工作亲自抓、负总责,要将“治超”责任落实到人。
二、严禁各施工现场、各类混凝土搅拌站进出55吨以上车辆。各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搅拌企业要在施工现场、石料堆放地的出入口设置治超警示标志,设专人对进出车辆进行登记。
三、建设单位要组织好“治超”管理工作,并与运输单位签订禁止超限超载运输协议,制定土方运输方案和路线图,发现擅自改装车辆、违规运输车辆要立即清除出场。
四、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货物的日常监理,发现施工现场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要立即制止,对拒不整改的车辆和运输单位,立即上报建设单位,情节严重的,可直接上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五、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要负责对散装水泥车辆、沙石料运输车辆和混凝土罐车的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进出。
六、对超出规定范围,特殊施工设备、材料运输的车辆,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上路。
七、各区县建设安全监管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超限超载的监管,对发现的超限超载行为,应会同有关部门给予严厉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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