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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来源: 本网站/办公室 时间: 2012-11-13 15:06:38

津建质安总〔2012〕121号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功能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冬季将至,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冬期施工各项措施,确保冬期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的有关规定,针对冬期施工特点,制定有效措施,储备施工保温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用具,提前做好冬期施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冬期暂停施工的项目,施工单位要在停工前将工程施工到安全部位,并做好越冬成品保护工作。在暂停施工期间,要坚持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需要进行冬施的项目,要报市和区县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并认真编制冬期施工方案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冬期施工措施,确保冬期工程质量和安全。要严格按照《天津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进行管理,企业负责人定期带队检查冬期施工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负责人到岗情况。
  三、加强冬期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做好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的配合比和外加剂的材质及搅拌、运输、浇筑质量控制,加强试件和养护等工序的重点监控。落实深基坑、外檐装饰装修、砌体砌筑、钢结构安装焊接的冬季施工质量措施。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冬期施工十项禁令》的有关要求,防止因气温骤降引发的工程质量问题。
  四、全面落实冬期施工的各项安全防护措施。认真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防冻和防滑等安全防护管理。施工单位要抓好冬季施工所需保温材料、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发放管理。工程项目部要设专人对施工现场电源设施、起重设备、大型机械、彩板房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遇有降雪、大风等恶劣天气,严禁室外高处作业,降雪后要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扫雪除冰工作。
  五、重点加强冬期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实行严格的目标考核制度,下大力度对作业区、生活区、仓库、配电设施等重点部位进行重点防范和监控,及时排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对各种用途的临时用房、仓库、贮罐、堆料等要合理布局,保证有足够的安全通道、防火间距。安全通道应保持畅通,标识醒目。要合理有效地配置灭火消防器材,教育工人正确使用灭火器材,掌握逃生自救技能。对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动火审批制度,并设动火监护人,实行现场监护。工程覆盖保温或搭设的保温棚所用材料必须采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工人宿舍严禁私搭乱接电线、严禁使用大功率的用电设备或明火、炉火取暖,防止火灾及一氧化碳中毒事件发生。
  六、完善应急预案制度。落实抢险救灾人员、车辆、机械以及物资,保证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保抢险队伍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确保在冬期施工中发生建筑安全事故时,能够高效、有序地做好紧急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七、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监理规范和旁站监理制度,对施工企业的冬期施工方案进行认真审核,并监督执行。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要及时指出并督促改正,切实做到人员到位、责任到位、监理到位。
  八、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制定冬期施工方案,并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合格。同时要组织开展冬期施工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冬期施工质量安全措施,做好各项技术交底,切实提高作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防范水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有关单位要立即开展冬期施工方案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自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总队对不落实冬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及违反冬期施工规程和相关规定的施工现场,将责令其停工整改;对存在较多问题,且质量、安全隐患严重的施工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罚。
  请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于11月20日前,将冬施的项目明细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20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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