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总〔2015〕26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通知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完善统一指挥、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地应对我市建设工程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天津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应急报告制度。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本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报告,同时在1小时内向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和负有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2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施工单位不及时报告、漏报、瞒报突发事件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有权直接报告。
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来源、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现场情况;工程名称、企业名称;事件简要经过、性质、等级、损害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发展的趋势等。对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事件,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和影响程度,及时续报事件发展情况。
二、落实应急响应机制。各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突发事件的第一响应主体。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超越能力范围时,应当向企业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申请启动更高一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企业、项目两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要立即前往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救援人员、设备、车辆、物品及时到位,避免事件扩大。
三、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建设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先期处置的主责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为抢险救援指挥的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调集所属人员和技术力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消除影响抢险救援的阻碍和不利因素,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突发事件涉及道路交通管制,燃气、供电、通讯、供水等抢修的,建设单位应及时联系公安交警及供水、供电、通讯、燃气等权属单位。
属地区县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到达现场后,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处理的问题及有关工作措施,移交事件处置协调指挥权,配合做好后续抢险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处置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评估,对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危害以及应急抢险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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