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总〔2015〕30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施工领域开展危险性较大的
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管委会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5〕4号)和《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住建部建安办函〔2015〕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2015年工作部署,特制定《天津市建设施工领域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的实际,做好部署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天津市建设施工领域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2015〕4号)和《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住建部建安办函〔2015〕9号)的相关要求,从即日起到2015年底,市质安监管总队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设领域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落实情况的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要把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施工方案工作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排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落实情况,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目标
动员发动覆盖面达到100%,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整改率达到100%,对未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施工的工程项目停工整改率达到100%。
二 检查范围
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工业项目、市政基础设施以及轨道交通等工程。
三 整治重点
突出现场、深入一线,在各类建设工程现场开展“六整治六落实”工作。突出整治以下6类分部分项工程:
(一)基坑支护;
(二)土方(隧道)开挖;
(三)脚手架;
(四)卸料平台;
(五)模板支撑体系;
(六)施工起重机械安装、附着顶升及拆卸等。
四 整治内容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情况。危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专家论证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方案内容是否齐全有效,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按照要求进行签字盖章。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施工单位在危大工程实施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是否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并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监测;是否按照规定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三)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司索工、架子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
(四)建设、监理单位履责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在安全报监时提供危大工程清单;监理单位是否将危大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是否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是否参加危大工程验收等;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风险点位施工,应当遵循“辨识论证、方案评审、条件验收、领导带班、挂牌督办、责任追究”的原则,重点督办方案编制、人员到岗、例会、自检巡检交接检、监测以及旁站监理等的落实情况。
五 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阶段(2015年5月—6月)
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迅速开展行动,并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中有关要求对施工现场开展自查自纠。
(二)检查落实阶段(2015年4月-12月)
各区县建委和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对此次专项行动编定实施方案,制定检查计划,采取“四不两直”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暗查抽查。
市质安监管总队将以“三个百日”检查为载体,对我市建设领域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六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重要性。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抓实、抓细、抓好此次专项行动。各企业要周密安排,采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式,把安全责任、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员和每个环节,切实部署开展好本单位的专项检查的工作。
(二)加大整治力度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到对事故隐患的零容忍,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必须依法责令停工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三)广泛宣传,积极引导
各区县建设安全监督部门要对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总结、评估。对工作突出、成效显著的企业要认真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加以推广。对工作开展不力、流于形式的,要通报批评。对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积极引导各方参建主体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取得实效。
201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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