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建质安总〔2018〕47号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区质安支队,总队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放建设项目管理事项的通知》(津建办〔2018〕50号)有关要求,加强建设项目属地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专项执法检查程序,强化追责问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检查程序
(一)专项检查通知
总队年初制定专项检查计划,每次专项检查需印发检查通知。通知中应当明确检查类型、内容及结果处理等情况。专项检查类型划分为工程质量检查、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和区支队履责情况检查。
(二)项目工程抽取
每次专项检查前各区支队应当上报全部在施的项目工程明细及联系方式。检查组根据检查内容和要求,按照《关于在专项检查中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的通知》(津建质安总[2017]21号),随机抽取受检项目,抽取原则包括数量原则、部位原则、项目类型优先原则和差异化原则。
(三)检查程序及结果反馈
1.项目工程检查。检查当天由检查组通知区支队检查项目时间,接到通知后区支队应安排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携带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在现场配合检查。检查组到达项目后应向区支队和有关责任主体公布检查人员及检查栋号。
对于一般性问题,区支队向有关责任主体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区支队复查确认后上报检查组;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区支队向有关责任主体下达《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区支队复查合格后出具《恢复施工通知书》,并报检查组。特殊情况,检查组可直接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
对于停工项目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需督办整改或深入调查处理的,经总队集体研判决定,可向区支队下达《执法建议书》。
2.区支队履责情况检查。检查前由检查组通知区支队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等要求,区支队应根据通知要求准备检查文件档案资料。
对于区支队在工程监督管理履责方面存在的缺陷和不足的,检查组应当直接向区支队进行会议反馈或下达《区支队履职整改意见书》;对于区支队存在的较严重问题,检查组应当书面向总队报告,经总队集体研判决定,可向区支队下达处理建议文件。区支队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存在异议的,可书面陈述情况上报总队。
3.整改情况落实。对于下达《执法建议书》的,区支队应针对内容向总队书面报告该项目监管情况和履责情况。对于下达《区支队履职整改意见书》的,区支队应针对内容向总队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总队可随机抽查停工项目和区支队履责的整改落实情况。
二、追责问责
(一)企业追责问责
检查结果进行全市通报。对于常改常犯、整改不力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责任单位,市、区建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全市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责令责任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警告、处分等问责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送工程监管部门备案。
(二)区支队追责问责
专项检查的结果,将计入区支队年终考核。年度内,因监督人员履责问题被下达《执法建议书》的;或因责任单位被下达《执法建议书》,支队没有监督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整改并回复的,将在年终考核中对区支队予以扣分处理。
对于多次被下达《区支队履职整改意见书》的,总队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2018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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