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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来源: 天津市住建委/法规处 时间: 2025-02-24 10:56:34
序号 抽查项目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检查主体 检查依据
抽查大类 抽查事项
1 资质资格
检查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 一般检
查事项
网络检查、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市级、滨海新区住建部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37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24、25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9、20条;《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27、28、29条;《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 23、25条
2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执行法律法规、抗震设防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 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一般检
查事项
书面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19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8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22条;《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第30条
3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
生产检查
对施工现场施工前期安全生产条件保障、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3、94、96、97、99、101、103、104、107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9、62、63、64条第1款。
对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触电、火灾等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1条第1款;《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7、66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48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落实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重点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29、32、34、36条;《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第48、49条
4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文明
施工检查
对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26、27、28、29条;《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第2项
对施工现场采取围挡、裸土苫盖、道路硬化、喷淋、车辆冲洗等防治扬尘污染措施进行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重点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88条第1项
5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
检查
对施工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单位质量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63、67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36、37、38、39条
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记录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
对施工现场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重点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65、67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38、39、43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29、30、31、32条
对按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责任单位 重点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4条;《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
对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2条
对工程阶段验收(地基、基础、主体、节能)情况开展巡查抽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 一般检
查事项
现场检查 市、区两级住建部门和住建执法机构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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