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涉企行政检查,切实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和《天津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现对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对同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进行公布:
综合风险等级 |
年度频次上限 |
重大风险 |
16次 |
较大风险 |
10次 |
一般风险 |
8次 |
低风险 |
6次 |
注: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的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特此公告。
附件: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综合风险等级划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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