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涉农区人民政府、市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市人社局:
现将《天津市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调配合,做好组织实施。
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协调机制办公室
2023年7月11日
天津市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行动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农房安全,提升农房功能品质,规范农房建设管理,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专项推进方案的通知》(建村〔2022〕81号)和《天津市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把加强农房建设管理作为深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点任务,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农房质量安全管理,提升农房建设功能品质,加强农村建筑风貌引领,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任务全面完成,存量农房安全隐患基本消除,农房建设管理法规制度体系基本建立,农房建设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农房功能品质不断提高,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利用传承取得较好成效,农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加强部门联动和数据共享,精准识别农村低收入群体等6类重点对象,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和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及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持续推进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7度及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鼓励同步实施农房节能改造和品质提升。依托国家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强化农村危改全过程管控,严把信息审核,严守工程质量,规范资金发放。对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各区可结合区内实际,针对符合条件的农村特困家庭实施兜底保障,实现农村困难群众危房应改尽改。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各区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落实推进,以下不再单独列出。
(二)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深入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安全责任,引导产权人或使用人在有效管控安全风险基础上,通过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未采取工程措施彻底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前,坚决不允许用作经营,放弃经营的纳入一般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对暂时难以采取工程措施的,要搬离人员、停止使用,采取张贴警示标识、设置临时封挡等管控措施,确保不能采取工程整治措施的存量危房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切实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范围内农村房屋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各区可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结合旧村整治、新村建设、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及薄弱村帮扶等工作,创新招法,破解难题,统筹政策资源,分类实施整治,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责任单位: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三)完善农房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充实基层监管力量,依托街镇既有管理机构,实施全过程一体化统筹管理。完善农房建设管理机制,用地、规划、建设、经营等审批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要求,落实审批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审批后监管,督促产权人落实房屋安全责任,通过部门联动实现农村房屋建设闭环管理。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安排,加强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法,严格农村经营性自建房管理,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材料。建立常态化的农房安全巡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农房安全隐患。
责任单位:市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协调机制成员单位。
(四)提升农房建设品质。组建市级农房及村庄建设领域专家团队,为实施好乡村建设行动提供智力支撑。健全完善农房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农房抗震节能标准和农村自建低层住宅技术标准。推动设计下乡,推动农房建设前进行基本设计或使用标准图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建房村民提供农房设计服务、技术咨询和指导,满足农户个性化建房需求,有效提升农房质量安全及功能品质。推广新建农房标准图集和乡村特色民居建设指导手册,结合整村改造、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传统村落保护等工作,因地制宜推动标准图集试点落地,开展特色民居示范村创建。贯彻落实天津市碳达峰实施方案,研究建立碳达峰村庄建设标准体系,推动村庄碳达峰试点示范建设,积极推动现代宜居农房建设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五)建立现代化乡村建设标准体系。瞄准“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的目标,把开展乡村建设评价、完善乡村建设标准体系作为推进天津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的重要抓手,以滨海新区为试点,围绕农房建设、配套设施等方面,开展乡村建设试点评价,针对制约乡村建设发展的建设标准缺失问题,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并完善我市现代化乡村建设标准体系。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委、市规划资源局。
(六)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与发展。坚持保护优先、民生为本,指导我市列入中国传统村落名录村庄开展挂牌保护,开展保护发展情况评估,做好中国传统村落数字博物馆信息维护,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合理利用传统村落文化资源,发展旅游经济,助力乡村振兴。开展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示范,围绕“留住乡风乡韵乡愁”的目标,充分挖掘传统村落的资源优势,制定传统村落集中连片保护利用示范工作方案,编制保护利用规划,充分挖掘传统村落的资源优势,提升传统村落居住条件和改善村容村貌,在传承加强保护与利用,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传统村落保护利用示范经验。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文化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七)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育和管理。按照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标准,依托职业技术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等资源开展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考核,提升乡村建设工匠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名册管理制度,推动建立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工匠责任制”。积极探索乡村工匠星级评价机制,引导乡村工匠积极参与乡村小型建设工程和各类危房改造项目。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人社局。
(八)推进农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以及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依托“智慧住建租赁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推动实现农房信息“一网通管”,包括农村房屋空间属性信息、质量安全信息在内的基础数据库,加强信息共享,为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和安全监管提供支撑。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统筹、区负总责、街镇抓落实的工作要求,落实属地主体责任。各区住建部门要牵头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各责任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共享,形成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见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区要细化工作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制定具体措施,压实街镇责任,建立调度会、督导检查、工作报告和定期通报等制度,加大各项任务指导推动力度。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技能培训,提升房屋建设管理水平,为乡村建设行动的高质高效推进,提供知识、技术、队伍的全方位支撑。
(三)加强资金保障。中央及市级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各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7度以上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各区财政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的资金保障。
(四)加强宣传力度。全面深入开展农房质量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激发农村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及时总结农房质量安全提升工程进展成果和可复制、可推广经验,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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