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委关于颁布《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通知
津建科[2015]4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技术经济政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天津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等单位按照我委《关于下达2014年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津建科〔2014〕439号)文件要求,对《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进行了全面修订。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5)为我市地方工程建设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原《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T29-204-2010)同时废止。
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本标准,实施过程中如有不明之处及修改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本标准由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本标准由天津城建大学、天津市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由天津市建设工程技术研究所负责征订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和复制。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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