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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来源: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时间: 2019-04-04 09:00:00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冀建建市〔2019〕3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规定和要求,现将我省《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重新调整如下:

  一、增值税销项税率

  一般计税方法中销项税税率由10%调整为9%,

  销项税额=(税前工程造价-进项税额)×9%。

  二、附加税费

  附加税费费率调整如下:

附加税费费率 

项目名称

计算基数

费率(%

市区

县城、镇

不在市区、县城、镇

费率

应纳税额

13.22%

11.00%

6.58%

   三、除税系数

  (一)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调整如下:

材料、设备除税系数

材料名称

依据文件

税率

除税 系数

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

3

2.86%

农膜、草皮、麦秸(糠)、稻草(壳)、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9

8.09%

其余材料(含租赁材料)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3

11.28%

以“元”为单位的专项材料费

4%

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中材料费

6%

设备

13

11.36%

  (二)机械费除税系数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除税系数按下表计算:

机械台班单价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序号

台班单价

调整方法及适用税率

1

机械

各组成内容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1.1

折旧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2

大修费

考虑全部委外维修,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3

经常修理费

考虑委外维修费用占70%,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13%扣减。

1.4

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

按自行安拆运输考虑,一般不予扣减。

1.5

人工费

组成内容为工资总额,不予扣减。

1.6

燃料动力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扣减。

1.7

车船税费

税收费率,不予扣减。

2

租赁机械

以接受租赁有形动产适用的税率扣减。

3

仪器仪表

按以下方法分别扣减。

3.1

摊销费

以购进货物适用的税率扣减。

3.2

维修费

以接受修理修配劳务适用的税率扣减。

  (三)企业管理费除税系数调整为2.06%。

  四、执行原则

  (一)《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继续执行,但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冀建工〔2018〕18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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