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施行三周年,为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走深走实,提升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增强群众对黑恶势力的防范意识和鉴别能力,特开展常态化扫黑除恶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2021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意见》首先明确了总体要求,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形成有效震慑。
《意见》围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着重提出要建立健全6个方面的机制。
第一,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从改革开放以来同黑恶势力的斗争历史看,必须把源头治理作为治本之策,对行业领域和农村地区持续强力整治,让黑恶势力无处生根。《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开展专项整治,坚持常态化滚动排查,确定乱象较多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防范传统行业粗放管理、资源行业非法垄断、娱乐行业藏污纳垢、新兴行业非法野蛮生长等问题。明确要全面加强行业领域监管,纪检监察机关、政法机关与行业领域监管部门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对发现的行业乱象问题和监管漏洞及时制发“三书一函”,强化跟踪问效、督办问责,实现全链条打击整治。明确要不断夯实基层组织,每年排查整顿软弱涣散村党组织,全面落实村党组织书记由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管理制度和村“两委”成员资格联审机制,完善村规民约,涵养文明乡风,提升群众防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能力。
第二,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人民群众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力量源泉和坚实后盾。《意见》明确提出,要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实行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化举报平台常态化运行,发挥网络新媒体、融媒体宣传作用,结合提高举报奖励标准、严格落实举报人保护措施等,进一步激发群众检举热情。明确要严格线索核查责任,对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线索统一分流转办,实行分级核查和上级复核办结制,常态化开展线索直核、协核,对构成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有其他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转办,确保线索核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明确要加强总体形势研判,建立省市县举报线索核查三级联动机制,动态掌握进展,定期分类分析,动态跟踪、动态监测,及时准确绘就扫黑除恶“态势图”。
第三,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专项斗争集中打击已将坐大成势的黑恶势力基本铲除肃清,但这不是一劳永逸的,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在于防范新的黑恶势力从无到有、由小变大。《意见》明确提出,要及时发现预警,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深入分析研究涉黑涉恶犯罪新动向,实现发现在早、处置在小,避免坐大成势。明确要保持高压态势,把打击锋芒始终对准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深恶痛绝的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苗头,坚持露头就打、消除后患。明确要严格依法办案,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等,确保扫黑除恶斗争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明确要加强日常监督,强化纪法协同,严格落实“两个一律”、“一案三查”,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政法机关线索双向移送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协同推进等工作制度,运用好重点关注、约谈、联合工作组等方式,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纪违法犯罪问题。
第四,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专项斗争充分证明,督导督办是传导压力、落实责任的关键一招。《意见》明确提出,要定期开展四级督导,机动开展特派督导,精准开展案件督办,持续改进督导督办方式方法,坚持发挥督导利剑作用。明确中央定期开展扫黑除恶督导督查,省市县三级联动开展督导督查,每年根据工作安排,选派特派督导专员围绕重点案件、重点线索、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适时开展特派督导,推动破解重点难点问题。
第五,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要充分发挥考评“指挥棒”作用,健全激励与惩戒并重的责任体系。《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考评工作,将扫黑除恶斗争纳入平安中国建设考评体系,对成绩突出的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后进地方重点通报督办,推动建立健全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问责倒查机制。明确要开展表彰奖励,将扫黑除恶斗争情况作为平安中国建设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明确要倾听群众评价,结合国家统计局专项调查,运用线上问卷、回访举报人、走访受害人及受益人、第三方测评、数据模型、召开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会等方式,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的新评价、新需求、新建议。
第六,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坚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重要保障。《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领导机构,常态研究部署,加强综合保障,强化专业队伍,加强正面宣传。明确参照原有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组成和分工,中央成立全国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实现常态化运行。
什么是扫黑除恶?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重点打击以下12类对象: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应知应会知识
1.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什么时候开始?
2021年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巩固专项斗争成果的意见》,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圆满收官,正式转入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
2.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2022年重点要抓好十件实事是什么?
(1)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
(2)分批接续深化重点行业整治;
(3)开展打击涉网黑恶犯罪专项行动;
(4)全力缉捕“漏网之鱼”;
(5)直核深挖一批重点线索;
(6)督办攻坚一批重大案件;
(7)持续推动重点地区整改提升;
(8)深入开展特派督导;
(9)做好刑释人员安置帮教;
(10)营造全民扫黑氛围。
3.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重点任务是什么?
着重建立健全六个方面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健全源头治理的防范整治机制;
二是建立健全智能公开的举报奖励机制;
三是建立健全打早打小的依法惩处机制;
四是建立健全精准有效的督导督办机制;
五是建立健全激励约束的考核评价机制;
六是建立健全持续推进的组织领导机制。
4.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参照各级党委和成员单位保留相应领导和办事机构,做到思想不松、机构不撤、队伍不散、力度不减、标准不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实现常态化运行。
5.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中的“黑”与“恶”指的是什么?
“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恶”是指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犯罪。
6.人口普查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同时具备哪“四个特征”?查些什么?
(1)“组织特征”,较稳定,人数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经济特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经济实力;
(3)“行为特征”,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4)“危害性特征”,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7.“恶势力”的特征及具体表现是什么?
(1)一般为3人以上(相对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
(3)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
(4)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5)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8.“村霸”的行为特征包括哪些?
(1)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严重干扰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
(2)无事生非、无理取闹、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危害农民群众利益,群众不敢惹,乡村干部不敢管的;
(3)倚强凌弱、强拿强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坐地纳贡、结伙哄抢的;
(4)有组织、有纪律、有固定成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扰乱和危害农村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
(5)对乡村干部不满,寻衅滋事、无理取闹,或者依仗其家族、亲属势力或利用其物质财富操纵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的;
(6)诬告陷害,利用热点难点、矛盾纠纷煽动群众,操纵闹事,破坏农村安定团结的;
(7)受雇于人、充当打手、残害无辜的。
9.什么是“路霸”?
一般是指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黑恶势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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