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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天津住建网 时间: 2019-08-30 11:13:00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

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工作安排,房地产开发建设处起草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通知》起草背景

    (一)贯彻深化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总体要求,本着简政放权、发挥属地监管作用、方便企业办件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方便企业办件,积极营造责权一致的政务管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拟将资质审批和管理权限向各区住房建设部门下放。

    (二)落实《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需要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77号令)规定,“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的业务范围。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权限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77号令)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实行分级审批。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定,《通知》明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77号令),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77号令)第十八条“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承担业务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规定,《通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77号令)规定,需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我市不再对三级、四级资质等级企业承担业务范围进行细分规定,全部按照二级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的开发建设项目规模进行开发建设,支持企业发展。

    (三)关于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77号令)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规定,《通知》明确“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等职责;按照国家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良好秩序。”

    (四)关于废止两份相关文件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津建房〔2017〕365号)的主要内容基本是对住建部77号令有关内容的复述,同时在新设立开发企业条件方面,对专业技术人员做出了高于国家基本条件的规定,不符合当前“一制三化”改革精神。《市建委关于支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通知》(津建房〔2018〕378号)规定了低资质等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高配专业技术人员,并参照高资质等级承担开发经营业务。此规定与住建部77号令的精神相违背。新的《通知》实施后,拟同时废止上述两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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