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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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0012517X/2019-00141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住建发[2019]2号
主    题 :
城乡建设\房地产市场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我市“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总体安排,不断创造房地产市场良好营商环境,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权限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7号令),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7号令)规定,需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等职责;按照国家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施行,2024年8月3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津建房〔2017〕365号)、《市建委关于支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通知》(津建房〔2018〕378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