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住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我市“双万双服促发展”工作要求,进一步落实《天津市承诺制标准化智能化便利化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深化简政放权、强化市场监管、改进公共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总体安排,不断创造房地产市场良好营商环境,维护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权限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核定、变更、注销)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7号令),由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严格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77号令)规定,需具备相应等级资质条件。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开发建设项目。各资质等级企业应当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不得越级承担任务。
三、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各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履行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执法检查、日常检查以及监督管理等职责;按照国家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良好秩序。
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施行,2024年8月31日废止。《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津建房〔2017〕365号)、《市建委关于支持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的通知》(津建房〔2018〕378号)同时废止。
2019年7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