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关于对《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简化专项维修资金退还程序,提高服务效率,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规范性文件《市国土房管局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6号)进行了修订,现对该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3年3月6日至3月1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zfbzzxzjb@tj.gov.cn),向我委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草案正文
关于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维护购房人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现将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明确如下:
一、商品房解除买卖合同的,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退房等原因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维修资金退款流程如下:
1.开发建设单位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
2.维修资金退款申请提交后,开发建设单位到房屋所在地相关部门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
3.注销手续办结后,“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平台”(www.tjzfbz.com.cn)(以下简称“住保服务平台”)自动获取维修资金退款信息,“天津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住保中心”)自收到退款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退还至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开发建设单位未登录不动产业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即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注销手续的,需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并按照提示持相应材料到市住保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办理。
二、商品房灭失的,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因被依法征收(拆迁)等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房屋权利人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提交维修资金退款申请,持以下材料到市住保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办理。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1);
2.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复印件;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因房屋发生转移无法提供交款票据的,需提供《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复印件;
4.房屋权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房屋权利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Ⅰ类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
6.购房人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
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房屋权利人。
三、商品房购房款减少的,维修资金退款程序
购房人交存维修资金后,因房屋建筑面积及购房款减少等原因,申请维修资金差额退款的,购房人或开发建设单位持以下材料到市住保中心办理退款手续,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办理。
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附件1);
2.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复印件;
3.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复印件;
4.购房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购房人在天津银行开立的Ⅰ类结算账户储蓄存折或储蓄卡复印件;
6.购房人及开发建设单位出具的《承诺书》(附件2)。
市住保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维修资金差额退还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提供的账户内。
四、其他说明事项
(一)《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及《承诺书》可在住保服务平台“下载中心”下载,也可以到市住保中心领取。
(二)购房人或房屋权利人委托他人办理退还维修资金手续的,还需提交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退款办理情况可登录住保服务平台查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屋专项维修资金退款申请表
2.承诺书
2023年 月 日
背景介绍
2018年7月颁布实施的《市国土房管局进一步优化退还已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办理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8〕6号)即将到期,为贯彻落实《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时解决退还专项维修资金问题,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环节,维护购房人及开发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现对《通知》进行修订。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无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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