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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修订《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拟定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现对该办法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以上事项公示7个工作日(2023年10月17日至10月25日)。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均可通过电子来信的方式(邮箱szjwwyglc@tj.gov.cn),向我委反映公开征求意见稿存在的问题。

草案正文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且在已实际入住的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市从事物业管理经营活动时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信用评价、信用发布、结果应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客观、安全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

第五条  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并根据物业管理行业发展、政策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发布。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中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信用信息采集、确认及天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信用信息录入等工作;指导推动业主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对物业管理项目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对在本社区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及确认工作。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大会对本项目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评价。未成立业主大会或无业主委员会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代表进行评价。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信用信息的核实以及有关信息的填报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和党建信息组成。

(一)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信息、管理类型、管理面积、经营人员等。

(二)项目信息包括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价信息。经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已妥善解决的投诉问题,不记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

1.业主委员会信息包括: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项目综合管理、共用部位及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清洁卫生与绿化养护、公共秩序维护、安全管理等情况的评价。

2.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信息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日常服务情况、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等情况的评价。

3.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包括: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情况、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公开公示情况、有效投诉处理情况、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巡查中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的评价。

(三)良好信用信息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受到国家、省部级表彰的信息。

(四)党建信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所管物业项目中成立党组织信息。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定实行年度填报制度。对上一年度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评定,评分周期为12个月,即从上一年度1月1日起计算,至上一年度12月31日截止。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1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企业信息进行确认。

业主委员会于每年3月3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居(村)民委员会于每年3月1日前,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于3月31日前对居(村)民委员会的评价结果进行确认,并将评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31日前,在信用平台中对上一年度物业管理项目管理情况开展评价工作。5月31日前将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评价信息录入信用平台,并将加盖公章后的评价表上传信用平台。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满分为1000分,其中企业信息100分,项目信息900分。

项目信息评价结果指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每个项目分别由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进行评价(评价因素分值均为1000分,评价因素权重分别为40%、20%、30%)。物业管理项目信息初始分值为900分,根据评价因素进行减分后得出的分值即为该项目评价结果。各物业管理项目的分值相加后除以项目个数所得的平均分,即为最终项目信息评价结果。

良好信用信息评价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三)款规定进行加分。

党建信息评价为加分项。根据本办法第六条(四)款规定进行加分。

企业信用分值=企业信息分值+项目信息分值+良好信用信息分值+党建信息分值。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的,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分值扣除900分:

(一)未委托有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或委托后未履行监督检查责任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二)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而发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第十一条  信用等级分为A、B、C、D、E五个等级。具体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信用得分在900分(含)以上的,评为A级物业服务企业;

(二)信用得分在800分(含)至900分的,评为B级物业服务企业;

(三)信用得分在700分(含)至800分的,评为C级物业服务企业;

(四)信用得分在600分(含)至700分的,评为D级物业服务企业;

(五)信用得分在600分以下的,评为E级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二条  每年6月份,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各区政务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七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对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如需向其他信用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查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和处理,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整,并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激励措施:

(一)优先作为候选人被社区推荐进驻既有小区开展物业服务;

(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优先办理物业管理前期备案和合同备案;

(三)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合理减少检查频次。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约谈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对涉及电梯、消防等安全隐患的,督促整改落实到位;

(二)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将其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增加监管频次。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信息提供单位及工作人员因提供不真实信息侵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等他人合法权益的,被侵害人可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细则


背景介绍

2021年12月,我委印发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了我市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规范了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建立多方监督机制,对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法》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我处结合工作实际,在深入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修订完善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构建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实行信用分级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取消了物业管理人员资格、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许可。为了解决物业管理市场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统一评价标准,制定了行业信用评价模型,健全监管机制。

(二)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监管上的应用

根据评价结果,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在招投标、市场准入等行政管理中进行应用。在监管事项中实行差异化管理,营造全行业关注、支持、参与诚信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合力营造共建共治共享良好局面

深化党建引领,健全各级物业行业党的组织,突出社区党组织的轴心领导作用,合力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秩序,实现社区基层治理水平和物业服务品质“双提升”。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完善了信用信息数据架构。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由企业信息、项目信息、良好信息和党建信息组成,完善了信用评价内容。

(二)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党建情况。将物业服务企业或所管物业项目成立党组织的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考评内容,突出党建引领作用。

(三)明确了党建信息为加分项。即物业服务企业(项目)成立党组织的,将在企业信用得分基础上增加100分,以激励物业服务企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力打造“红色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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