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我委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拟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17日,请将意见反馈至szjwzfbzc@tj.gov.cn。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我市公租房轮候配租相关规定。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位于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范围内的,由我市集中筹集的公租房项目(暂不包含西青大寺新家园公租房项目)。在《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有效期内的家庭可按照本通知规定参加轮候。
二、工作原则
公租房项目配租方式由摇号配租调整为轮候配租。申请家庭根据家庭情况和登记轮候情况获得综合评分,各公租房项目按照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三、综合评分规则
按照申请家庭总年龄、成员人数、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优先保障情况以及登记轮候情况为申请家庭赋分,以资格审核时各项赋分之和确定综合评分。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保障对象优先安排的规定,确定优先保障情况分值为50分,其他情况分值为10分至15分。赋分项目和具体分值详见附件。
各区在审核申请家庭公租房资格时,应当根据届时全体家庭成员实际情况核算综合评分。因原《通知单》到期、申请人变更等原因,家庭重新申请公租房时,涉及的原有登记轮候情况赋分按照以下情况记录。
(一)轮候情况积分原则上记录在申请人名下。申请家庭因原《通知单》到期等原因重新申请公租房时,原轮候情况赋分原则记录在原申请人名下。
(二)全体申请家庭成员不变的,原轮候情况赋分可变更记录在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
(三)原申请家庭成员减少的,全体原家庭成员应对轮候情况赋分归属达成一致意见,并作出书面承诺,可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中一名家庭成员名下。因死亡减少家庭成员的,出具其死亡证明即可。家庭成员失踪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立案证明。家庭成员在外地无法签署书面承诺的,可以录制承诺视频等方式作为佐证材料。
(四)申请家庭成员自愿放弃原申请家庭积分的,可在作出书面承诺放弃积分后,以新申请家庭成员身份申请资格。
(五)若原家庭成员中多名家庭成员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仅剩1名家庭成员未放弃的,该成员申请公租房资格时,可以直接将轮候情况赋分划转至其名下,无需提供书面承诺。若全体家庭成员均承诺放弃轮候情况赋分,则该赋分自动注销。
(六)若新申请家庭中有1名或多名已获得轮候情况积分的家庭成员,申请家庭可以选择承继其中1名家庭成员的轮候情况积分,不得累加合计。
(七)已入围或已承租公租房家庭,注销轮候情况积分并不再积分,直至注销公租房资格或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
四、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通过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完成公租房项目登记和变更的操作。项目登记和轮候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根据申请资格按照一居室单元住房(或一个居住空间)户型、二居室单元住房(或二个居住空间)户型分别登记。
(二)登记结束后,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综合评分由高至低为全体登记家庭分组排序,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政务网公示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需继续进行公示。
(三)总积分相同的家庭可以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轮候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选房顺序应当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向其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项目经营单位应当将配租情况通过项目现场张贴、区政务网公布等方式进行公开。当房源全部配租完成后,后续家庭不再区分选房顺序,并可在取得的《通知单》有效期内,参加下一批项目登记。
(五)项目所在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获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后续手续办理参照《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六)轮候入围后放弃选房资格、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住房的家庭以及腾退已配租公租房的家庭,视同放弃公租房承租资格,并自放弃承租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五、工作要求
各区住建委按照本通知认真组织落实好资格审核、综合评分核定等工作,指导属地项目运营单位开展好登记排序、配租入住和调房等工作,原则上应当优先安排新配租家庭入住,再安排已配租家庭调房。同时,对申请家庭做好政策解释、宣传帮扶工作,确保优质高效地将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公租房申请家庭综合评分明细表
附件
天津市公租房申请家庭综合评分明细表
序号 |
赋分类别 |
赋分标准 |
赋分分值 |
赋分上限 |
1 |
家庭总年龄 |
申请家庭成员年龄合计在100岁及以上为满分,计分年龄精确到整月。 |
10×总年龄月数/(100×12)(计算结果保留至个位) |
10分 |
2 |
家庭成员人数 |
申请家庭成员人口数量越多赋分越高。 |
1人户2分、2人户5分、3人户以上(含3人)10分 |
10分 |
3 |
未成年子女人数 |
按照申请家庭抚养未成年子女人数赋分。 |
5分/人 |
15分 |
4 |
享受租房补贴情况 |
享受我市住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可赋分。 |
15分 |
15分 |
5 |
优先保障情况 |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优先保障赋分: 1.肢体一、二级残疾或者视力一、二级盲的需提供相应残疾等级的第三代《残疾人证》及户籍地街道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和类别证明; 2.无工作单位的伤残人员且残疾等级在六级(含)以上的需提供伤残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和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肢体、视力残疾证明以及无工作单位证明; 3.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部队退役人员、参试部队退役人员、烈士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区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开具的优抚对象身份证明; 4.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证》; 5.国家、市级表彰奖励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员,以及《生活困难表彰奖励获得者帮扶办法(试行)》施行前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人员提供相应表彰证书或证明; 6.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提供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加5分; 7.消防救援人员提供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政治部颁发的国家综合型消防救援队伍《干部证》、《消防员证》和《学员证》。 8.年满18周岁孤儿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需优先保障的年满18周岁孤儿名单。 9.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含低收入家庭)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材料。 10.其他符合国家和我市公租房优先安排条件的。 |
50分 |
50分 |
6 |
轮候情况 |
每次参加公租房公开登记且未入围的可赋10分,轮候赋分可累加。 |
10分/次 |
无上限 |
背景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管理的通知》。
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意见建议3条,已采纳或部分采纳意见建议已在文中进行吸纳完善。未采纳意见建议,已向来信人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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