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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中】关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告

公告


一、决策事项名称及概要

1、决策事项名称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2、决策事项概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拟在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登记配租现有随机摇号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轮候方式,对于采取轮候方式的,按照该通知要求计算综合评分并由高至低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该通知主要包括:轮候方式适用范围、轮候评分标准、轮候程序、工作要求等内容。

二、评估主体及联系方式

项目单位: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联系人:刘屹斯电话:022-63081229邮箱:szjwzfbzc@tj.gov.cn

三、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天津兴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279号利和大厦

联系人:吴老师   电话:022-23329105-8089邮箱:xyzjzxb2013@163.com

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

1、 结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等,对决策事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进行评估;

2、 研究有关资料,实施社会调查,识别决策事项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因素;

3、 对可能导致社会稳定风险的因素进行分析,判定决策事项的初始风险等级;

4、 提出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并判定采取措施后的决策事项风险等级。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 决策事项对当地社会稳定带来的主要风险;

2、 决策事项对当地经济社会的影响;

3、 决策事项产生的安全因素和对自身利益的影响;

4、 决策事项对所在地生活方式等非物质性因素的影响;

5、 对本决策事项的意见和诉求;

6、 公众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和截止日期

1、主要方式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上述单位或咨询机构提出自己的意见。

2、起止时间

本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于2024年11月29日截止。

七、附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草案正文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在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现有随机摇号方式的基础上增加轮候方式,现将公租房轮候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公租房项目的申请家庭按规定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且在有效期内的,申请登记公租房时,可以采取随机摇号、轮候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对于采取轮候方式的,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计算综合评分并由高至低确定配租对象和配租排序。

二、轮候评分标准

申请家庭按规定取得《天津市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条件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时,按照家庭成员年龄总和、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情况以及优先保障情况进行评分(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三、轮候程序

申请家庭可以通过天津市公租房登记网站、“天津住房保障”APP和微信公众号等线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公租房项目登记。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家庭承诺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优先保障等评分情况无变化后,可按要求申请登记公租房。如申请家庭成员人数、抚养未成年子女数、享受租房补贴、优先保障等评分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属地区住建委申请评分变更,审核确认后再申请登记公租房。

(二)项目属地区住建委组织项目经营单位根据轮候评分由高至低为申请家庭分组排序。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将分组排序情况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分组排序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进行公示。

(三)轮候评分相同的家庭应当通过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在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时,应当邀请公证人员至现场监督并出具公证文书。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通过区人民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选房顺序。

(四)按照公证文书确认的选房顺序,项目经营单位组织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依次选房。项目经营单位根据申请家庭选房结果开具《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

(五)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应当对已取得《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选房确认单》的申请家庭进行承租资格复核,复核通过后办理入住手续,承租资格复核以及配租等手续办理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未按规定选定住房或未按租赁合同的约定交纳租房保证金或已选定住房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其他放弃承租资格情况的家庭,视同放弃承租资格。自注销资格之日起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四、工作要求

(一)公租房项目属地区住建委在登记配租公示中应明示采取随机摇号或轮候的登记配租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和排序。同时,做好公租房轮候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确保将政策落到实处。

(二)相关区住建委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公租房资格审核、轮候评分核定等工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要件对照民政、人社、公安、街道等管理部门推送的数据或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情况异常的应当向相关管理部门核实确认。

(三)相关区住建委指导属地项目经营单位有序开展公租房轮候排序、配租入住和调房等工作,自下而上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坚决杜绝转租转借、违规改变公租房房屋使用用途情况发生,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家庭不良信用记录等工作。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背景介绍

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我市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实施以来,在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完善我公租房登记配租管理工作,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0〕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公租房登记配租实际情况,制定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我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按照工作要求,现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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