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专〔2004〕63号
关于开展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建委,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和建设部《关于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的通知》(建市〔2004〕85号)精神,现将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条件
长期从事建设工程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无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职业道德行为良好,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在职在编人员:
受聘为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全国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培训证书,现担任工程总承包或施工项目经理,并同时具备下列(一)和(二)中的各一项条件,或者具备(三)中的两项条件。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见附件1,下同)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中专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23年。
2.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8年。
3.取得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0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或施工管理工作满13年。
(二)业绩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标准见附件2,下同)工程总承包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标准见附件2,下同)施工总承包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9.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的主要编写人员。
(三)或者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5年。
2.具备(二)中的一项条件,其中一项工程获得省部级以上奖项。
二、考核认定组织
市人事局、市建委共同成立“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负责我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逐级申报:
1.市属各局(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申报程序: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集团公司。各集团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2.其他单位申报程序: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向单位所在工商注册地的区县建设委员会申报。各区县建设委员会会同本区县人事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汇总,提出推荐意见,统一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3.中央驻津施工单位申报程序:申报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初审同意后,按隶属关系,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和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复核,提出推荐意见后,返回申报单位,再由申报单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拟认定人员的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三)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事局和市建委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的人事部门推荐意见函。
(二)《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请表》(附件4)一式2份。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工程或工程经济类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或地方工程建设标准主要编写人员证明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出具的职业道德证明、项目经理任职、在岗以及建设工程业绩的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请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推荐人员考核认定申报材料原件汇总后,排序送天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二楼资质窗口。
(二)各有关单位应推荐具备申报条件且在第一线从事工程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报人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在复印件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
各区、县、局(集团公司)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在审核、复核工作中,须核查各类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已通过建设部考核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和在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要求,认真按程序做好申报、审查审核、复核等各环节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其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责任。
附件: 1.专业对照表
2.各专业大型、中型工程标准一览表
3.天津市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人事 职称 认定△ 通知
(共印700份)
天津市人事局办公室 2004年12月27日印发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 备案编号:津ICP备20000141号
津公网安备12010302002692号
主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承办: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服务中心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11号
办公电话:022-23301890
办公时间:8:30-12:00,13:30-18:00
网站标识码:1200000029